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项修改相对于原来国家赔偿法规定中错捕、错拘有了进步。也是对违法归责原则的间接否认,实际实行的结果归责原则。从维护公益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认可了合法“错捕、错拘”的存在,但是个人所遭受的损害—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系为维护公益而付出的特别牺牲,因此依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应由国家赔偿。对此别国赔偿法多采结果责任原则:被羁押的公民确系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权请求赔偿。以使受害人获得救济,同时可解除公安检察机关的困惑,保护其打击犯罪的积极性。,也符合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需要。 (六)公平适用国家承担责任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