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国家赔偿的主要事项有: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国家补偿,等等。其中,司法赔偿中的冤狱赔偿,大多是结果归责,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决被撤销时,才有赔偿的可能。在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是实行过错和危险归责标准,而不是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因为设施致人损害,与违法与否没有关系,而与设立人和管理人是否尽到责任有关。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也没有违法标准存在的可能,因为它本来就是对国家机关合法行为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失的弥补制度,是基于公共负担思想建立的,与行为的法律评价无关。即便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除法律行为和强制性行为以外,也还有事实行为和柔性行为,由这些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不仅仅是一个违法原则所能概括的。由此可见,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事项,也是各有类别、特征的,用一个违法原则来概括全部的赔偿归责标准,既不客观,也不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