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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但是这些分数的取得,网络借贷平台仅说明了是由认证分数转化而来,并没有做出更多的解释。也没有相关的征信行业参考标准予以参考,也就是说这是脱离于征信体系之外的自行设定的标准,缺少规范性。从目前情况看,央

  但是这些分数的取得,网络借贷平台仅说明了是由认证分数转化而来,并没有做出更多的解释。也没有相关的征信行业参考标准予以参考,也就是说这是脱离于征信体系之外的自行设定的标准,缺少规范性。从目前情况看,央行的个人征信业务的采集机构是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机构)。所谓个人信息也是个人在上述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留存下来的相关信息,上述机构唯独缺失了金融信息服务业这一块。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资金交易频繁,一个借款标的虽然只有一个借款人,但投资人可多达50个。以拍拍贷为例,注册用户多达100 万,平台作为一个资金交易的集中场所,通过交易遗留下的个人信息较多,使其本身就具备了征信条件。建议采用标准化的认定规则明确授权金融信息服务业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的资格。建议由央行参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金融信息服务业信息采集标准》并授权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采集主体之一,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评价标准。经过统一行业标准,不仅可以杜绝P2P网络借贷平台五花八门的信用评价标准,也可以丰富个人征信平台指征的多样性,提高准确性。【12】

  3、加强借款人信息的自我披露

  目前信息自我披露运用最多的是上市公司,《证券法》第 63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证券法》也规定了披露不实的严重责任。这些措施保障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制度,使得上市公司必须照章办事,从而使证券市场成为交易量最大的市场之一。而反观网络借贷平台则并没有相关规定。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借贷双方不局限于时空的限制,但也正因为是网络的交易同时也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强信息的披露力度,尤其是借款人的自我披露力度,做到信息的权威、彻底、全面披露。

  4、加强投资人信息的披露

  以拍拍贷为例,平台对投资人也进行了信用评分。主要是表明投资人的投资经验、投资历史和投资判断力的途径。其信用评分主要由固定分值和变量分值两项组成。固定分值只要是通过身份认证、视频认证、学历认证、手机实名认证和通过学习测试项目组成,这些认证分值为固定分值,经过一次认证便分值固定,不在增减;变量分值认证主要由投标成功次数、收到本息和收到完整本息的次数、逾期标的次数项目组成,这些认证分值为变量值,投标次数和收到本息次数累计递增信用评分,逾期标的次数为递减扣除信用评分。这些对出借人的信用评分认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给予其他投资者也有借鉴意义。但是目前平台上披露的信息只是登记信息、分值和次数,最重要的是没有对其坏账情况和盈亏情况未作披露,造成披露不全,容易对新的投资者的投标决定产生误导。 【13】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