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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10】可以采取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对象是资金,因此由银行作为第三方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10】可以采取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对象是资金,因此由银行作为第三方保管账户较为合适,即“平台管撮合,银行管资金”。经过托管银行这样一个程序,可以对存放在本账户内的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增强银监会对网贷资金量的掌控度,既可以减少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揽存风险和挪用资金风险,也可以将平台系统风险与银行隔开,还可以使洗钱,转贷等问题得到控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要想让网络互助融资真正的发挥调节私人资金余缺,填补民间借贷缺口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探索出适合网络融资的风险控制策略,从而让这种网络时代的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1、允许网络借贷平台合理查询和披露个人征信系统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已经建立个人征信工作【11】,这对于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很有好处。但是从目前开放查询的主体还是限于本人和商业银行。且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有门槛,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开放的对象还是以金融业为主,这样网络借贷平台就被征信系统拒之门外。但在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提供了委托查询业务,即本人可以委托他人查询本人的征信情况,为网络借贷平台一解燃眉之急,但是目前还并未开放电话及互联网查询业务,查询人还需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这无疑给网络借贷平台的大规模查询设置了难度。此外,即便网络借贷平台查询到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是否可以在平台上公布,怎么公布还有问题。如果不能公布,仅停留于平台和本人知晓的范畴,对于借款人来说还是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基于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信息服务的市场主体地位,建议央行向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查询之便利。

  2、由央行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征信标准

  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建立了平台信用评价标准,但是各

  网络借贷平台的标准不一。以“拍拍贷”为例,目前认证等级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E、HR,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分数区间。(见图 3-1)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