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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其本身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但是平台自身确实负责管理融资活动,即放贷和吸储两种行为,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储蓄借贷业务,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擅自设立

  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其本身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但是平台自身确实负责管理融资活动,即放贷和吸储两种行为,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储蓄借贷业务,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关金融机构的定义,存在以下两种说法:一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属于借贷交易的中间服务者,据此,其符合第一种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至于第二种说法,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不仅融入资金形成债务,而且融出资金形成债权,从中获利, 【6】而大多数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仅仅起到纽带的作用,与借贷双方并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而如果平台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动机,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故意,其借款用途是方便了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资金周转,这对于借贷双方是一种民事上的合议行为,它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陷,激活了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应当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二)完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的主体

  在美国,P2P是被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视为一种证券来监管的,而借贷的网络平台则被视为是出售 P2P 这种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商,SEC 有权对其审查,并要求其登记备案。SEC 认为 P2P 是证券的理由包括:首先,在网站注册的投资人是以他们的资金能得到预期回报为动机的;其次,网站是向不特定公众出售贷款;第三,有一部分投资人会认为网站上出售的贷款是投资形式的一种;最后,网站没有设置其它可降低投资人风险的管理制度(即投资人风险自担)。【7】

  我国银监会于 2003 年 3 月 10 成立, 2010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随后,2012 年银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意见》(十七)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意见》(十八)指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并承担着撮合借贷需求的中介职能,虽然平台本身不揽存,其业务的模式已与银行也极其相似,其区别在第一章中已有论述。为了促进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经营,并避免不规范的行为发生,银监会有对其监管十分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