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维护司法权威。法院的审判作为司法公正性的最直接的表现,必须体现出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和法院的中立性,以维护司法尊严。在实践中,非法证据主要产生于侦查人员在审前阶段违法收集到的证据,而确定这个证据是否有效并且具有证明力则由法院定夺。因此,法院必须正确筛选证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如果法院不加限制地采纳非法证据,就可能会沦为违法侦查的帮凶。[⑩]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正义,才能使公众真正相信法律,从而保障司法权威。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证据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稍作分析,仍不难发现诸多缺陷和不足具体来说,主要有:辨方承担启动调查程序的举证责任不够合理,法庭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过于笼统和抽象,不容易把握;公诉人证明取证手段合法性缺乏公信力,难以让人信服;才外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规定没有规定救济程序。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建议。 针对以上证据规定的若干缺陷,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1、降低程序启动证明标准,细化启动规则,使程序启动标准更易把握。对证据规定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具体详细化启动程序规则,使启动程序的标准更加客观,更易把握。只要认为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法庭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程序。 2、规定当庭裁定结果。由于证据规定没有规定当庭裁决,因此经过审查程序的审查非法证据,只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仍然没有失去证据资格,依旧可能进入实体审判程序,影响法官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对于被法庭宣告非法排除的证据,应不允许其进入实体审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松警惕、一劳永逸,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还不够成熟。其规则设计,不仅要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而且要与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相融合,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2016年7月29日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第三讲中,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需要我们为之付出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载《中国法学》,2010年6期。 [4]闵春雷:《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明》,载《法学研究》,2008年5期。 [5]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 [6]肖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郭华、王进喜:《<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杨宇冠、孙军:《构建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8月第四期第18卷。 [9]秦志远、习丽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价值的理性思考》,载《理论探索》,2004年第3期。 [10]叶青:《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1]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 [12]杨迎泽、张红梅:《刑事证据适用指南:以两个<规定>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13]宋英辉、王贞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载《法学》,2010年第7期。 [①]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 [③]宋英辉、王贞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载《法学》,2010年第7期。 [④]杨迎泽、张红梅:《刑事证据适用指南:以两个<规定>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⑤]闵春雷:《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证明》,载《法学研究》,2008年5期。 [⑥]宋英辉、王贞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载《法学》,2010年第7期。 [⑦]杨迎泽、张红梅:《刑事证据适用指南:以两个<规定>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⑧]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7月版。 [⑨]杨宇冠、孙军:《构建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8月第四期第18卷。 [⑩]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载《中国法学》,2010年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