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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范围的规定,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还是留下了难以操控的漏洞。[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法条规定的非法方法定性比较模糊,定义不严格,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方法各式各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范围的规定,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还是留下了难以操控的漏洞。[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法条规定的非法方法定性比较模糊,定义不严格,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方法各式各样,层出不穷,在非法方法之前分别有“其他”、“等”这样既扩张又含糊的词语,往往使得法官束手束脚,不敢准确、大胆适用。

  2、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之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的确定必然涉及诉讼价值的选择和考量。非法证据的排除,特别是那些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的排除,必然会增加指控的难度,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对控制犯罪诉讼目的的实现造成消极影响。但如果不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不能对国家公权力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角度出发,我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综合考虑其的制约因素,根据一定的标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针对违法性质轻重的不同,确立相应排除的范围,做到宽严相济,裁罚适度。

  第一,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理应属于非法证据,但并非只要是非法证据就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对公共侵权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不正当使用,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保护和司法救济。就刑事证据而言,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基本上是发生在证据的收集程序部分,如非法讯问、非法搜查等。

  第二,并非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都要排除。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应将排除范围限定在侵犯和剥夺公民宪法性权利所获得的证据,或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所取得的证据。所谓宪法性侵权就是指调查取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此种证据应视为最为严重的非法证据。[⑦]非宪法性公共侵权是指侦查人员的行为没有明显违反宪法,但侵害了公民的一般性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行为。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排除的证据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一定的证据调查权,但由于其行使的权利不具有公权力性质,其证据调查行为本身不可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也不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应当适用于辩护人等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论是侦查人员还是检察、审判人员都享有证据调查权,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所以在确定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范围时,不应局限于侦查人员。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运行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指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由有权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律程序。[⑧]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解决证据是否非法、是否需要排除为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实体并无直接关联,其仅关注证据的取得形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排除的程序性问题。经审查,若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则予以适用,依法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若证据是非法的,则应该排除,不得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相对独立并且完整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若有一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则原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需要中止,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此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一方可以和相对方,对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审查证据合法性的主体作出裁决,决定是否对争议证据进行排除。

  3、控方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非法证据的认定需通过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⑨]如公诉人的证明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价值。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程序正义是最直观的正义,它要求实现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有价值主要有:

  1、限制国家权力的价值。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在保持对个人的公正待遇和保持国家控制犯罪所需的权力之间的平衡中发展起来的。由于国家公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异化的可能,在刑事诉讼,不难发现公权力侵犯甚至是剥夺被告人个人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司法机关为了政绩效益而采用非法证据,那它破坏的不仅仅是法制的严肃性,并最终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影响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使国家真正做到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国家暴力。

  2、保障人权的价值。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也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前提,不得侵犯宪法赋予人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行为很容易会侵犯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产生非法证据,采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收集和运用证据行为,从源头上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个社会公民都有被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所以使用非法证据实际上是侵犯了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尊重,社会成员有了更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自然就会对司法制度给予认可和服从。

  3、实现实体价值。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审判的结果就应被当视为是正义的。程序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定有利于程序公正。在程序上凸显规范和正义,从而增加实体判决之于当事人的信服力。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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