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将通过研究执行相关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准确有效贯彻实施。 对于形势严峻的未成年人保护,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据今年3月2日发布的《“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433起,同比增长近3成。据最高法统计,2013年至2016年4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受案件特殊性、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这些被曝光的案件,相对于性侵儿童案件而言,可能只是初步的。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我国法律明确予以重点保护的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组织儿童乞讨罪,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也将猥亵儿童罪入刑,规定“从重处罚”,等等。 这些掷地有声的法律条款,固然是打击侵犯儿童犯罪的重要武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过于抽象”的规定,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比如,组织儿童乞讨罪,究竟何为“情节严重”?缺乏科学明确的认定标准,这些罪名的“入罪门槛”和“升格条件”,就只能凭借办案经验权衡,也就潜藏着让不法分子逃脱法网的可能性。 之前,媒体曾曝光了一起“猥亵儿童罪”:某中学女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最后被判刑3年。这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有“强奸”之实,却因女性的身份,仅以猥亵儿童罪“兜底”,与强奸罪的重罚相去甚远,又因为“自首情节”“没有前科、自愿认罪”等酌定情节,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罚。 立法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精神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也有利于配合国家立法拾遗补阙,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准确有效贯彻实施。而由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也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活动,起到规范约束作用。对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锤定音,法院定罪量刑也将更合理、公正。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持续出现的儿童侵权问题,应给予更高的社会关注,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联合发力,及时缝补疏漏的法律之网,未成年人才会更安全、舒心地成长。 (作者系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