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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勇、徐春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3)证人郑XX证言证明,其在神木县店塔镇经营一家润滑油大全门市。2012年6月份,一个自称是天润石化公司业务员名叫孙XX的人向其推销长城牌润滑油,孙XX还向其介绍了他们老总叫徐春霞。2012年9月份的一天,孙XX、胡

(3)证人郑XX证言证明,其在神木县店塔镇经营一家“润滑油大全”门市。2012年6月份,一个自称是天润石化公司业务员名叫孙XX的人向其推销“长城牌”润滑油,孙XX还向其介绍了他们老总叫徐春霞。2012年9月份的一天,孙XX、胡学勇和另外一个人来店塔镇,双方谈好了经销“长城”柴机油、“美孚黑霸王”、“龙工”机油的事情,都是每桶16公斤装,每桶价格200元,约定先到货后付款,胡学勇给了其他和徐春霞的账号,其给胡学勇留了电话号码和收货地址。其知道这些产品是假冒产品。累计大概给胡学勇、徐春霞账户打过三十几次款项,大约八九十万元,全部是购买机油的款项,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收货人名字多数以“郑留军”名字签收的。

(4)中国农业银行网银交易明细显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月14日期间,郑刘均给徐春霞X7账户共汇款19次,共计6811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清单显示,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胡学勇X6账号共收到郑刘均货款6次,共计204000元。上述交易记录与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郑XX证言关于货款金额的情节均能相互印证。

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供述和证人郑XX证言关于购销假冒润滑油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关于徐春霞称曾向郑刘均借款的供述,胡学勇、郑XX均予以否认。

(5)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XX经营场所内查扣标有“长城”、“Mobil美孚”等商标的各型润滑油43桶,经鉴定,均为假冒“长城”、“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有公安机关的《提取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郑XX指认物品照片、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证明》等在卷为证。

(6)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第1180203号“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该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意见为被查扣的涉案润滑油均为假冒“美孚”、“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本案的综合证据:

(1)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徐春霞所驾驶的车辆上扣押“长城”牌“尊龙T300”柴油机油一桶,经国家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符合GB11122-2006标准要求。

(2)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天琳(2013)会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叶XX从胡学勇、徐春霞等人处购进“长城”、“昆仑”品牌润滑油金额共计1604153.4元,郑XX从胡学勇、徐春霞处购进“长城”、“昆仑”品牌润滑油金额共计1084783元,彭XX从胡学勇、徐春霞处购进“长城”、“昆仑”品牌润滑油金额共计11572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