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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勇、徐春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被告人胡学勇的辩护人称胡学勇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学勇虽承认其向叶XX、彭XX、郑XX销售了润滑油,但否认系假冒商品,认罪态度不好,且无悔罪表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称社

关于被告人胡学勇的辩护人称胡学勇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学勇虽承认其向叶XX、彭XX、郑XX销售了润滑油,但否认系假冒商品,认罪态度不好,且无悔罪表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称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知名商标,造成了市场混乱;假冒润滑油数量巨大、危害范围广泛;润滑油产品主要用于交通、工业生产等领域,关系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涉案假冒润滑油已大量流入市场,给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称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春霞的辩护人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徐春霞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灌装加工、对外宣传、联络客户、发放货物、管理资金等工作,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主要作用,应系主犯,但与同案犯胡学勇相比,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称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在该幅度内判处刑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假冒两种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2605813.4元,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部分假冒润滑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及二被告人系初犯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学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春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