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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勇、徐春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凭证、发货记录、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托运单、银行存汇款明细、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凭证、发货记录、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托运单、银行存汇款明细、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十八里河工商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省公安厅发电电文、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等书证;3、“长城”、“昆仑”、“美孚”商标注册信息及企业信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中国石油中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鉴定证明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国家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检测报告》、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胡XX证言;5、涉案人员彭X、彭XX、叶XX、郑XX、张XX、胡X1X1供述;6、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供述及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学勇辩称大桶只是用来盛放、运输散装润滑油,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销售给叶XX的润滑油都是达标的散装油;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实际只销售了四十多万。

被告人胡学勇的辩护人对指控胡学勇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应当扣除大桶润滑油数额部分、销售给叶XX的数额部分、销售给郑XX的数额中涉及李XX的部分、销售给彭XX的运费部分;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检测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没有鉴定人员签字,没有鉴定资质的证明文件,也不能证明被检测润滑油是胡学勇销售给叶XX的,并且鉴定时间晚于案发时间两年,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春霞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销售的润滑油都是达标的散装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