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叶XX记账电子表格打印件显示,2012年2月份至2013年4月从“郑州天润”购进的“长城”、“昆仑”系列润滑油的“时间、名称、数量、进价、单位、规格”等信息与被告人胡学勇供述、证人叶XX证言润滑油的品种、型号、数量、价格等情节均能相互印证。 (7)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钢材大市场22栋1单元1楼西头叶XX店内查扣标有“长城”、“昆仑”等商标的各型润滑油443桶,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长城”、“昆仑”商标的产品,其中32种371桶润滑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的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一览表》、《起诉意见书》、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鉴定证明》、中石油中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鉴定报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检测报告》等在卷为证。 (8)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中石油中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对在叶茂盛处扣押的润滑油分别出具了均为假冒“长城”、“昆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鉴别意见。 (9)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对在叶XX处扣押的43种443桶润滑油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其中32种371桶润滑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4、关于销售给郑XX假冒润滑油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学勇供述,2012年6月份,其业务员孙XX在陕西省神木县联系了一个客户叫郑XX。其和孙XX在神木县见过郑XX一次。对郑XX说其主要是销售“长城”、“美孚”、“龙工”牌润滑油,但都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也就是说这些牌子都是假的。当时只留下了徐春霞的电话号码,由徐春霞和郑XX联系。具体发货、收钱都是徐春霞操作的,全部是白色塑料桶16公斤装的“长城”柴油机油,黑色塑料桶16公斤装的“美孚”黑霸王,黄色塑料桶16公斤装的“龙工”柴油机油。都是通过鸿泰物流公司和豪翔物流公司给郑XX发货到陕西榆林,再转到神木县。郑XX的货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其X6账户和徐春霞X7账户上。其和郑XX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2)被告人徐春霞供述,其销售的润滑油大部分是发给湖南的彭X、叶XX,陕西的郑XX,郑XX给其农行卡汇了6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