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胡学勇供述,其在2004年到郑州天润润滑油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销售散装润滑油,跑业务认识了一些润滑油的客户。2010年8月以徐春霞的名义注册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郑州市十八里河镇润滑油市场C区15号开办门市销售润滑油。自2011年开始销售假冒“长城”、“昆仑”润滑油。从该市场里一个叫白XX的人处购进“长城”、“昆仑”润滑油的假冒包装及配套的防伪标识,桶上印有“长城”、“昆仑”润滑油的标识。从“天润”公司购进散装油,在“天润”公司院内,和徐春霞从散装油罐接油灌装,再加入抗磨剂、抗泡剂,然后封盖、贴防伪标签。由其或者徐春霞通知豪翔货运部或者鸿泰货运部来取货,大多用徐春霞的名字、电话发货,也用其自己的名字、电话发货。大部分发给湖南的彭X、叶XX,陕西的郑XX,湖北的洛X另案处理),贵阳的周XX(另案处理)。大部分货款由货运部代收,也有部分货款让客户汇到徐春霞的农行、交行、建行账户上。 被告人徐春霞供述,2010年8月在南四环润滑油市场C区15号开了一个门市部销售润滑油,后来因为客户嫌正品润滑油价格太高,就开始销售假冒“长城”、“昆仑”润滑油。从一个叫白XX的人那里购进印有“长城”、“昆仑”标识的润滑油的包装,还有配套的防伪标识。润滑油大部分是从“天润”公司进的,都是自己把散装的润滑油装进假冒“长城”、“昆仑”的包装桶中。由其或胡学勇通知豪翔或鸿泰货运部来取货,发货人都是写其本人名字和电话X、X1,偶尔也写胡学勇的名字或电话X2。销售的润滑油大部分是发给湖南的彭X、叶XX,陕西的郑XX、李XX,湖北宜昌的骆X,贵阳的周XX。货款大部分通过货运部代收,也让客户直接汇款到其农行、交行、建行账户上。其随身携带的销货清单记录了2013年4月到5月的销售假冒“长城”、“昆仑”润滑油的情况。其销售的“长城”、“昆仑”润滑油无厂家授权。徐春霞的供述与胡学勇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销货清单》(编号:029730、029726、029737、029725)显示的“购货单位、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与二被告人供述的发货给彭XX、叶XX、郑XX等人的情况能相互印证。 天润公司代帐会计胡XX证明,胡学勇曾经是“天润”公司的业务员。其关于胡学勇从天润公司购买散装润滑油的证言与胡学勇、徐春霞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2、关于销售给彭XX假冒润滑油的证据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