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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勇、徐春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人徐春霞的辩护人对指控徐春霞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徐春霞受胡学勇指使,系从犯;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徐系

被告人徐春霞的辩护人对指控徐春霞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徐春霞受胡学勇指使,系从犯;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徐系初犯,无前科,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长城”图案及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昆仑”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KunLun”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是“Mobil”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2010年8月,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领取营业执照在郑州市十八里河镇润滑油市场C区15号开办门市部经营润滑油。从2011年开始,二被告人从他人处购买印有“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防伪标贴,使用郑州天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散装润滑油进行灌装,加工出带有“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南、陕西等地低价销售,通过银行转账和货运部代收的方式收取货款。经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销售给湖南长沙的叶XX(另案处理)“长城”、“昆仑”等品牌的润滑油金额为1604153.4元,其中被查扣的43种443桶“长城”、“昆仑”牌润滑中,经鉴定有32种共371桶润滑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销售给湖南岳阳市的彭XX(另案处理)“长城”、“昆仑”等品牌的润滑油金额为115720元;销售给陕西神木县的郑XX(已判刑)“长城”、“美孚”等品牌的润滑油金额为885940元。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销售“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金额共计2605813.4元。在叶XX、彭XX、郑XX处查扣的润滑油产品上使用的“长城”标识、“昆仑”标识、“美孚”标识分别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长城”系列注册商标、“KunLun”系列注册商标、“Mobil”注册商标相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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