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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勇、徐春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徐春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关于被告人胡学勇辩称及二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称大桶是用来存储、运输散装润滑油,应予以扣除该部分金额的理由,经查,胡学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彭XX、彭X、叶XX证言均证明胡学勇、徐春霞销售的润滑油大桶上带有“长城”、“昆仑”标识,因该商标标识不清,影响销售,二被告人还专门去长沙设法修复该标识。从叶XX处查扣的假冒润滑油照片上显示,170kg装大铁桶上标明“长城”文字及图案商标,并标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地址、网址、服务热线”等内容,亦能与上述证据印证,足以证明二被告人销售的大桶润滑油也是假冒“长城”、“昆仑”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称应扣除销售给叶XX那一笔的辩护意见,经查,叶XX对从二被告人处购进的假冒润滑油的数量、金额以及销售、库存情况均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做了详细记录,相关鉴定机构以此为依据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并且有农业银行交易信息相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称应当扣除销售给郑XX的数额中涉及李XX的部分,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胡学勇的辩护人称应当扣除销售给彭XX的运费部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运费属于二被告人为进行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非法经营数额,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及各辩护人认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武汉分公司质检中心所检测的假冒润滑油不是二人所销售的意见,经查,被检测润滑油系叶XX从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处购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叶XX证言以及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报表”、叶XX记账电子表格、长沙市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的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一览表》等书证证实,长沙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被查扣润滑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相应产品质量标准作出鉴定,该《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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