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石油大学、光音网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传播电影《人在囧途》的行为;二、石油大学、光音网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迅×经济损失四千元;三、驳回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光音网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网络视频软件更新影片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存储在学校服务器上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石油大学从未明确表示使用涉案视频系统可以解决校园网视频播放所导致的网络带宽不足。原审法院没有审理查明迅×提供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1450号公证书取证内容等情况,并且原审判决认定石油大学与光音网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显属证据不足。因此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二、光音网视公司仅提供网络搜索服务,且没有过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避风港原则”及相关规定,光音网视公司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三、本案属必要共同诉讼,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乐视网,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光音网视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迅×口头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均予以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石油大学述称:不服原审判决,但未针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意光音网视公司的意见。 在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光音网视公司、迅×及石油大学均表示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光音网视公司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光音网视公司在本案中仅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原审庭审笔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