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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鉴于此,本院认为光音网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鉴于此,本院认为光音网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邓 卓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麦 芽

书 记 员  邢 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