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1450号公证书、《合作协议》、网络视频播放截图打印件、(2014)沈东证民字第818号公证书、光盘、截图打印件以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电审故字(2010)第03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人在囧途》的片内署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华旗公司、中映公司和湖北总公司系电影《人在囧途》的制片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华旗公司、中映公司和湖北总公司应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根据中映公司、湖北总公司、华旗公司、国视公司以及飘移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可以确认迅×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该项权利。光音网视公司关于迅×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取得涉案电影全部发行方的授权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145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所公证的内容,可以确认石油大学通过其校园网站上的涉案视频系统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根据《合作协议》,可以确认石油大学所使用的涉案视频系统系由光音网视公司所提供。 光音网视公司抗辩称涉案视频系统仅提供视频搜索服务,不提供视频内容,即该视频系统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在线链接方式,涉案电影的实际播放地址为“乐视网”所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证内容可知,虽然涉案视频系统在播放涉案电影时,网页网址栏中显示有包含“netkuu.letv. com”部分的网址,但是其并未跳转至显示有“乐视网”相关信息的网页页面,整个播放环境仍处于该视频系统之中。原审法院庭审中,光音网视公司明确表示涉案视频系统更新影片内容需要在石油大学的服务器上采取相关技术以及对影片数据库采取接口操作,石油大学在原审法庭询问时亦未否认更新的影片内容会通过技术手段存储在学校的服务器上,因此可知涉案视频系统的影片更新方式与光音网视公司关于该视频系统仅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链接方式的抗辩意见之间存在矛盾。光音网视公司亦表示因涉案视频系统仅提供视频的链接方式,故该系统播放视频需要占用外网流量,无法解决石油大学的网络带宽负荷问题,但是《合作协议》明确载明涉案视频系统可以减少校园网的带宽负荷及其属于局域网视频解决方案,而石油大学网站上也明确显示有“零流量占用校园网看视频不占用外网流量”等内容,并且石油大学原审法庭询问时也明确表示使用涉案视频系统可以解决校园网因视频播放所导致的网络带宽不足的问题,因此光音网视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显然与上述情形不符。此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本项目所涉及视频内容之知识产权归乙方或乙方内容提供商所有(乙方即光音网视公司)”,可见涉案视频系统的视频内容应由光音网视公司自行提供或者由其内容提供商提供。虽然光音网视公司提交了《“影视频道”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系乐视移动公司与案外人沈阳网酷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关于网吧渠道的合作推广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系乐视移动公司所提供以及涉案视频系统播放涉案电影已经乐视移动公司授权。另外,光音网视公司提交的包含视频系统软件演示操作过程的光盘、截图打印件以及其当庭演示的软件安装及播放过程,因均属于处在石油大学校园网之外互联网条件下的操作行为,已经脱离了本案中使用石油大学校园网内涉案视频系统的网络环境,且与本案的公证取证时间存在时间差异,无法确保视频系统的一致性,因此均无法证明涉案影片是由第三方网站进行播放。综上,光音网视的该项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确认光音网视公司通过石油大学校园网内的涉案视频系统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