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音网视公司原审辩称:不同意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视频系统起到的是视频浏览器的作用,仅提供对网络视频的搜索及播放,其搜索功能类似“百度”、“360”等平台,本身不提供任何播放内容。该视频系统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在线链接方式,实际播放地址为“乐视网”所有。根据“乐视网”在其网站所发布的公告,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对涉案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即便存在侵权情况,迅×也应当选择“乐视网”作为诉讼对象,我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二、迅×诉我公司及石油大学侵害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本次诉讼与石油大学无关。四、我公司为石油大学提供的涉案视频系统软件是免费的,不存在所谓的非法营利。五、据我方所知,涉案电影片尾有显示联合发行方为两家,迅×未取得全部发行方的有效授权。综上,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 2010年5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10)第03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影片《人在囧途》的出品单位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华旗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映公司)及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简称湖北总公司)。电影《人在囧途》DVD光盘的播放内容显示,该电影由华旗公司和湖北总公司出品。 2010年5月18日,中映公司、湖北总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其就电影《人在囧途》享有的所有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转授权利、维权权利授予华旗公司,授权期限为2010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 2010年5月19日,华旗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就电影《人在囧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授予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国视公司)独家享有,其中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为2010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2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后国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就电影《人在囧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授予深圳市飘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飘移公司)独家享有,其中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维权期限为2010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2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后飘移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就电影《人在囧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授予迅×享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维权期限为2010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2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二、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