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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此外,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签订的2012年《许可协议》中明确载明其授权内容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该期限与2013年《许可协议》主文及附件一中所述“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授权期限的时间节点

此外,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签订的2012年《许可协议》中明确载明其授权内容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该期限与2013年《许可协议》主文及附件一中所述“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授权期限的时间节点完全衔接,符合一般的商业交易习惯。且2012年《许可协议》的合同价款为300万元,而2013年《许可协议》的合同价款为500万元,风行公司业已全部付清。因此,本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双方诉讼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认为,风行公司的相关主张更为可信,即授权内容期限应为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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