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快乐阳光公司出具《确认函》,表示其已获悉且同意奇艺公司就2014年湖南卫视综艺节目《天天向上》起诉风行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侵权事宜。维权领域仅限于互联网领域(PC电脑终端)、移动无线领域(IPAD、手机等移动无线终端),不包含与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运营商合作的领域。 公证书可见:风行公司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及风行PC客户端、IPAD客户端、手机客户端上,提供了2014年1月至4月期间湖南卫视播出《天天向上》的在线点播(具体期数见附件列表),视频播放前及暂停过程中播放广告,网页上也有广告,播放页面未见他人上传的痕迹。 2014年1月3日,奇艺公司法律部员工向风行公司员工发送权利预警函的电子邮件,表示奇艺公司系2014年度涉案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任何未经其许可传播的行为均属侵权。2014年1月5日,奇艺公司法律部员工向风行公司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题为“致风行-立即停止爱奇艺独家综艺节目《天天向上》的侵权传播”,其中表示奇艺公司为2014年度综艺节目《天天向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现发现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提供了上述作品,要求风行公司立即删除、并且不得继续传播侵权视频。后奇艺公司又分别于1月7日、2月14日、2月25日、3月27日向风行公司发送侵权警告邮件。风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原审庭审过程中,风行公司表示已于2014年4月30日前全面停止涉案综艺节目。奇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7月24日,使用法庭电脑勘验可见,风行网及PC客户端上还存在综艺节目《天天向上》的片段,时间几十秒到两分钟不等,且无法看出具体期数。 奇艺公司为证明其花费了巨额资金购买涉案节目,且该节目的人气与知名度很高,提交了相关网络报道的打印件。风行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风行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 2013年6月30日,快乐阳光公司(甲方)与风行公司(乙方)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湖南卫视电视节目内容以非独家方式授予乙方使用。授权内容仅限于视频点播权利,不包括视频直播权利。使用领域仅限于互联网领域(PC电脑终端使用权)、移动无线领域(IPAD、手机等移动无线终端使用权)。甲方授权内容是指2013年湖南卫视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不包括暂定2013年第三季度周五晚22点档播出的2013超级男声(暂定名);不包括湖南卫视播出的所有电影及电视剧。授权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授权费用500万元,分三次支付。首款:本协议签订生效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首款正式发票、相关版权证明文件及按附件格式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10%的版权费50万元;第二笔款:2013年7月31日前,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第二笔款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40%的版权费200万元;尾款:2013年11月31日前,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尾款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版权费250万元;合同约定了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合作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格式见附件一),授权乙方使用本协议约定之节目内容。乙方迟延付款,应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迟延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已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协议附有一份附件一《授权书》(以下称为“空白、骑缝授权书”),授权书包括如下内容:“快乐阳光公司现授予风行公司通过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对湖南卫视在本授权期限内制作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进行互联网点播,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含转授权,不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该《授权书》落款处无签字、无盖章、日期空白,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和《授权书》连在一起、盖有快乐阳光公司和风行公司的骑缝章。“空白、骑缝授权书”后另附有一份内容一样的《授权书》(以下称为“带章、复印件授权书”),该授权书为复印件,落款处盖有快乐阳光公司公章,日期空白,不带快乐阳光公司和风行公司的骑缝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