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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1年3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湖南电视台已于2010年1月变更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前述《授权书》和《说明书》均表示湖南电视台已将其自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音乐、大型活动等)

2011年3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湖南电视台已于2010年1月变更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前述《授权书》和《说明书》均表示湖南电视台已将其自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音乐、大型活动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了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1)湘长芙证经字第15号公证书证明:包含在该公证书中的上述《说明书》与原件相符。

2013年12月31日,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表示:该公司拥有湖南卫视(湖南广播电视台卫星频道)所有自有版权节目及经合法授权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将2014年度湖南卫视电视播出的综艺节目《天天向上》(以下简称2014年度《天天向上》)之节目视频内容独家授权给奇艺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奇艺公司不得将其自快乐阳光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售或转授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独家享有,但奇艺公司可以采取分销的模式,将快乐阳光公司授权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含维权权利。授权使用方式为点播权利,不含直播权利。授权使用领域仅限于互联网领域(PC电脑终端使用权)、移动无线领域(IPAD、手机等移动无线终端使用权)。授权使用平台为奇艺公司及其转授权对象的自身网络平台和产品。授权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湖南卫视每周播出的《天天向上》节目,2年的使用期限,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维权说明:快乐阳光公司确定,奇艺公司自上述授权期内(特别是自授权综艺节目在湖南卫视首轮首播时起至上述授权期限期满时止),该期间任何侵犯其享有的授权综艺节目的行为,奇艺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且不限于发函、投诉、诉讼等),两公司在维权中必须形成信息互通,共同把关机制,奇艺公司在维权启动法律程序前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快乐阳光公司,并得到快乐阳光公司正式书面或正式电子邮件认可后,方可正式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奇艺公司不得将维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授权方特别声明:快乐阳光公司拥有此授权所列节目在中国地区的权益是合法的,是没有争议的,有任何版权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奇艺公司超出授权区域、期限、范围或方式行使授权权利时,该使用行为无效。

2014年1月10日,快乐阳光公司向奇艺公司出具《授权情况说明》表示,其从未授权风行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任何形式播出2014年度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天天向上》综艺节目,具体为:2013年6月30日,其与风行公司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明确约定授权内容为2013年度湖南卫视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不含2013年度的超级男生及影视剧),授权内容不包含2014年度湖南卫视的任何自制节目。因风行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其已解除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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