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行公司提交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快乐阳光公司的经营范围自2011年4月19日起增加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快乐阳光公司章程(2006年5月10日)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业务。 风行公司还提交了(2014)京信德内经证字第17号公证书,其中显示:风行公司员工罗礼佳的腾讯QQ聊天记录中,名为“湖南卫视肖杰”的联系人曾向其发送《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补充协议》,其中将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授权期限修改为,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表示该协议最终没有变更。(2014)京信德内经证字第29号公证书显示,肖杰通过电子邮件向罗礼佳发送协议及附件文档。 三、其他 在(2014)海民初字第8283号案件中,快乐阳光公司曾就涉案综艺节目分别授权原、被告的情况向原审法院说明如下:其对风行公司提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的真实性及授权内容予以认可,对两份《授权书》复印件不予认可,授权书以原件为准。该公司从未授权风行公司使用湖南卫视2014年出品的涉案综艺节目,而是将此授权奇艺公司在互联网PC电脑终端及PAD、手机移动终端点播,其他任何单位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上述作品均构成侵权。 上述事实,有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授权情况说明、确认函;风行公司提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及附件、民事起诉状、《公证复查申请书》及回函、工商档案、公证书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天向上》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其原始著作权人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快乐阳光公司经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授权,取得了包括《天天向上》在内的湖南卫视自有版权电视节目、电视剧的独家开发经营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快乐阳光公司向奇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确认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奇艺公司据此取得2014年度《天天向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以快乐阳光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授权无效,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风行公司已申请撤销(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但迄今尚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原审法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