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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风行公司提交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快乐阳光公司的经营范围自2011年4月19日起增加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快乐阳光公司章程(2006年5月10日)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

风行公司提交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快乐阳光公司的经营范围自2011年4月19日起增加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快乐阳光公司章程(2006年5月10日)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业务。

风行公司还提交了(2014)京信德内经证字第17号公证书,其中显示:风行公司员工罗礼佳的腾讯QQ聊天记录中,名为“湖南卫视肖杰”的联系人曾向其发送《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补充协议》,其中将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授权期限修改为,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表示该协议最终没有变更。(2014)京信德内经证字第29号公证书显示,肖杰通过电子邮件向罗礼佳发送协议及附件文档。

三、其他

在(2014)海民初字第8283号案件中,快乐阳光公司曾就涉案综艺节目分别授权原、被告的情况向原审法院说明如下:其对风行公司提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的真实性及授权内容予以认可,对两份《授权书》复印件不予认可,授权书以原件为准。该公司从未授权风行公司使用湖南卫视2014年出品的涉案综艺节目,而是将此授权奇艺公司在互联网PC电脑终端及PAD、手机移动终端点播,其他任何单位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上述作品均构成侵权。

上述事实,有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授权情况说明、确认函;风行公司提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及附件、民事起诉状、《公证复查申请书》及回函、工商档案、公证书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天向上》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其原始著作权人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快乐阳光公司经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授权,取得了包括《天天向上》在内的湖南卫视自有版权电视节目、电视剧的独家开发经营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快乐阳光公司向奇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确认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奇艺公司据此取得2014年度《天天向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以快乐阳光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授权无效,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风行公司已申请撤销(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但迄今尚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原审法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