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行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显示:2014年1月10日,快乐阳光公司将风行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许可协议已解除,理由是风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许可使用费,且迟迟不支付第二期款项,故快乐阳光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风行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删除节目视频的通知函》,并认为风行公司迟延付款超过30日,按照协议约定,快乐阳光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该解除协议的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风行公司不同意解除许可协议,并于2014年1月6日向快乐阳光公司发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协商函》,双方对协议是否解除产生争议。该案现在审理之中。风行公司据此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 原审审理过程中,风行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申请书》,申请撤销(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2014年4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公证处回函称正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