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结合2012年《许可协议》、2013年《许可协议》正文及其附件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风行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期限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风行公司播放涉案综艺节目并未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风行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8723号民事判决; 驳回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海旗代理审判员林鸿姣代理审判员邓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