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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结合2012年《许可协议》、2013年《许可协议》正文及其附件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风行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期限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风行公司播放涉案综艺节目并未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原审判

综上,结合2012年《许可协议》、2013年《许可协议》正文及其附件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风行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期限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风行公司播放涉案综艺节目并未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范围。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风行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8723号民事判决;

驳回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海旗代理审判员林鸿姣代理审判员邓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