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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奇艺公司是2014年度《天天向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是2013年度《天天向上》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奇艺公司是2014年度《天天向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是2013年度《天天向上》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的授权内容不包括2014年度《天天向上》,故本案审理不必以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公司在长沙中院诉争案件为前提,风行公司请求本案中止诉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风行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风行网()及风行PC客户端、IPAD客户端、手机客户端软件提供2014年1月至4月期间湖南卫视播出的《天天向上》(具体期数见附件列表)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生效后直至2015年12月31日止,风行公司均应停止传播涉案《天天向上》节目。奇艺公司要求风行公司赔偿损失,鉴于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风行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根据涉案综艺节目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风行公司的侵权期间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奇艺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较高,原审法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其要求风行公司负担合理费用,却未对此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风行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风行网()及风行PC客户端、IPAD客户端、手机客户端软件传播涉案综艺节目《天天向上》(具体期数详见附件列表);二、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风行公司赔偿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三、驳回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风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关于风行公司是否获得涉案2014年湖南卫视《天天向上》综艺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认定不清。风行公司与快乐阳光公司签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及两份《授权书》明确的授权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授权内容为湖南卫视在授权期限内制作播出的自有版权节目,风行公司播出涉案节目系正常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行为。二、风行公司已完成与快乐阳光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的全部许可费的支付,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快乐阳光公司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三、原审法院在风行公司与快乐阳光公司合同纠纷案尚未审结的前提下,且未就本案关键证据“带章、复印件授权书”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本案作出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奇艺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