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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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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生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东高村镇政府对张明福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王洪生对张明福提供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证明目的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张明福提供的证据真实,对其证明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证明目

东高村镇政府对张明福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王洪生对张明福提供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证明目的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张明福提供的证据真实,对其证明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证明目的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洪生与张明福系东西邻居,王洪生居西,张明福居东。双方宅基地均为祖遗。张明福持有的户主为张景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宅基地尺寸为:“长七丈一尺,宽三丈四尺五”。张明福宅基地上有1958年所建的北正房,2003年,张明福翻建北正房时与王洪生发生争议。2003年9月1日在村干部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张明福建成现北正房,之后建后院西墙。该调解协议约定:“1.张明福的房场地基宽10.7米,西边另有18公分滴水,不留金边,直接往上盖,让封山,18公分许可砸灰土;2.后院墙与前院墙(西边墙)按现旧墙形状和房场直接接;3.西边滴水全部归王洪生所有”。2002年,张明福建西厢房和南倒座。王洪生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宅基地尺寸为:“长拾丈零五,宽四丈六”。王洪生南院墙为2006年翻建,老北正房为1984年所建。2014年4月,王洪生对老北正房进行翻建,向南增加房屋宽度,准备建设东厢房时与张明福发生争议,王洪生于2014年5月21日向东高村镇政府申请确定双方宅基地使用界线。东高村镇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申请后,向张明福送达了土地确权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副本,收集了双方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以及调解书,于2014年6月5日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王洪生北正房东西长13.98米,南院墙东西长14.46米。张明福北正房东西长10.63米,南倒座东西长10.8米。张明福北正房磉基石西北角距离张明福后院墙西墙西南角0.17米,张明福南倒座磉基石西南角距离王洪生南院墙磉基石东南角0.22米,张明福后院西墙南北长0.74米。东高村镇政府分别与张明福、王洪生、王×2、王×1、高×1、傅×1进行了询问,在此基础上,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王洪生不服,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京平政复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王洪生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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