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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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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生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调解书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2003年9月1日,王洪生与张明福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第一条约定,“张明福的房场地宽10.7米,西边另有0.18米滴水”。这个约定说明双方约定这0.18米滴水属于张明福所有

2.调解书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2003年9月1日,王洪生与张明福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第一条约定,“张明福的房场地宽10.7米,西边另有0.18米滴水”。这个约定说明双方约定这0.18米滴水属于张明福所有,张明福宅基地使用范围东西长10.88米,与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相符(存在一公分误差),0.18米滴水应归张明福所有;王洪生南墙东西长应为四丈四尺五寸,并非四丈六尺,村干部调解时说测量多出的尺寸应归国家所有,但被王洪生所占,归其所有;无论张明福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的宅基地使用范围,还是村委会调解书的约定以及实际测量的数据均证明张明福宅基地使用范围东西长10.87米,三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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