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洪生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作出确认,张明福对东高村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王洪生对东高村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3、4、6、7、8、9、11、13、14、15、18、21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持有以下质证意见:证据5记载内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作出确认,张明福对东高村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王洪生对东高村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3、4、6、7、8、9、11、13、14、15、18、21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持有以下质证意见:证据5记载内容不准确,张明福北正房东侧应有0.3米滴水;证据10记载尺寸不准确,东高村镇政府未测量张明福北正房东侧滴水,张明福后院墙侵占了王洪生滴水;证据12记载内容与调解书记载内容不一致,其中10.63米不是按照实际测量的尺寸;证据16不认可,高×1未参加调解,其陈述内容与调解书记载不一致;证据17不认可,傅×1未参加现场测量,只是负责记录,其不清楚具体尺寸;证据19不真实,与现场情况不符;证据20不认可,东高村镇政府未对张明福宅院东侧0.3米滴水进行确定。一审法院认为,东高村镇政府提供的证据20、21真实,但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对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真实,证明目的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王洪生所持异议不成立,证据5系张明福提交的答辩意见,能够证明东高村镇政府听取张明福答辩情况,证据10有王洪生本人签字,王洪生主张其尺寸不准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据12、19能够证明东高村镇政府向张明福进行调查询问情况,证据16、17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高×1、傅×1参与调解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