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高村镇政府、张明福对王洪生提供的证据持有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但不能证明宅基地历史演变情况,证明目的不成立;证据2不真实,应以东高村镇政府提供的现场勘验示意图为准;证据3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证据4真实,无异议;王洪生在庭审中提供的书面证言不真实,提供的照片超过举证期限,不认可证明目的。一审法院认为,王洪生提供的证据1、2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目的不成立;证据3、4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王洪生在庭审中提供的书面证言在东高村镇政府执法过程中未提供,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王洪生在庭审中提供的照片超过举证期限,证明目的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