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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洪生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洪生,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洪生,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新,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迎西,女。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明福,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生,北京博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洪生因诉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高村镇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洪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忠、被上诉人东高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春辉、贾迎西、被上诉人张明福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高村镇政府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京平东政土争决字(2014)第5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王洪生与被申请人张明福系东西邻居,王洪生居西,张明福居东。双方宅基地均为祖遗。张明福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尺寸为“长七丈一尺,宽三丈四尺五”。张明福宅基地建有1958年老北正房,其于2003年翻建时与王洪生发生争议,2003年9月1日在村干部调解下达成调解后建成现北正房,之后建设后院西墙。张明福西厢房和南倒座为2002年所建。王洪生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尺寸为“长拾丈零五,宽四丈六”。王洪生南院墙为2006年翻建,老北正房为1984年建设。2014年4月,王洪生翻建老北正房,向南增加房屋宽度,准备建东厢房时与张明福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王洪生申请东高村镇政府确定双方宅基地使用界线。经现场勘查:王洪生北正房东西长13.98米,南院墙东西长14.46米。张明福北正房东西长10.63米,南倒座东西长10.8米。张明福北正房磉基石西北角距离张明福后院墙西墙西南角0.17米,张明福南倒座磉基石西南角距离王洪生南院墙磉基石东南角0.22米,张明福后院西墙南北长0.74米。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土地房产所有证、2003年9月1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东高村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以张明福南倒座磉基石西南角向西量0.18米处为A点,以张明福北正房磉基石西南角向西量0.18米处为B点,以张明福北正房磉基石西北角向西量0.18米处为C点,从B点到C点向北延长0.74米处为D点,A、B、C、D四点连线作为申请人王洪生与被申请人张明福宅基地使用界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