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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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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上诉人兴旺公司在上诉中提出,该公司用地范围内硬化道路原本是桥西村修建的机耕路,后属林园场的通行要道,现实为公共走道,并非其所修建。上诉人兴旺公司的上述理由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以及一审程序中均未提出。为了

上诉人兴旺公司在上诉中提出,该公司用地范围内硬化道路原本是桥西村修建的机耕路,后属林园场的通行要道,现实为公共走道,并非其所修建。上诉人兴旺公司的上述理由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以及一审程序中均未提出。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规定,经本院准许,被上诉人提交了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内容为:现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桥西猪场)用地范围内穿行道路系原村委会林果园南北通行道路。原用途为村民农业通行之用,当时没有进行混凝土硬化建设。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称的通行要道,在兴旺公司占用前属于未经硬化的通行便道,兴旺公司占用后将其进行扩建并予以硬化使用,况且真正控制、占用的土地使用者是兴旺公司,并且只有兴旺公司独自一家在封闭的院内使用(从现场勘测图可以证实硬化道路是在兴旺公司的封闭院内)。兴旺公司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就使用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该行为也属于非法占地。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孝感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孝感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孝感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勘测图》证明的事实与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其证明的事实相一致,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兴旺公司用地范围内的现有硬化道路属该公司封闭院内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并使用混凝土进行了硬化建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第一,上诉人兴旺公司用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市国土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第二,上诉人兴旺公司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未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包括畜禽舍在内的用地也未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第一,上诉人兴旺公司是经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的规定,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上诉人兴旺公司在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办公宿舍楼1栋、仓库1栋、消毒车间1栋、硬化道路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未依法办理,属非法占地。上诉人兴旺公司用地存在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