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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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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兴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综上所述,上诉人兴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祁国华

审判员  朱艳华

审判员  张耀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思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