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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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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第四,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孝国土资执罚(2014)第05号),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4年7月,市国土局依法对兴旺公司非法占地进行了立案。经查,兴旺公司于2008年开始,在未办理任何用

第四,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孝国土资执罚(2014)第05号),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4年7月,市国土局依法对兴旺公司非法占地进行了立案。经查,兴旺公司于2008年开始,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围院,建设养猪场,至市国土局调查时,该宗地已建有办公及宿舍楼、猪舍、仓库、消毒车间等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该宗地实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0818.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预留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占用、使用土地之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先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才能合法利用。而兴旺公司未履行任何用地手续,擅自非法占地建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兴旺公司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据此,被上诉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3,即对《孝感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孝感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与一审一致,认为该证据看不清,不具有真实性。经审理查明,《孝感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H49G026096)与原件相符,具有真实性。结合孝感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量所实地勘测确定,上诉人兴旺公司利用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社区7、8、9组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预留区。同时查明,《孝感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H49G026096)与原件相符,具有真实性。结合《孝感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勘测图》(即:孝感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量所根据孝感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数据库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于2014年7月数字化制图。)证实,上诉人兴旺公司利用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办事处桥西社区7、8、9组的集体土地10818.7平方米(折合16.23亩)。利用前土地地类分别为:菜地865.4平方米,沟渠555.0平方米,水田9267.5平方米,农路130.8平方米。上诉人兴旺公司实际占地面积为10818.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4583.8平方米、硬化道路面积为955.6平方米。根据上诉人兴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承包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所涉十四户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其承包土地用途均为农业用地。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异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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