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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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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四)对法律责任的综合分析评判。原告兴旺公司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过程中,既没有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核,也没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建设办公宿舍楼1栋、仓库1栋、消毒车间1栋、硬化道路955.6

(四)对法律责任的综合分析评判。原告兴旺公司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过程中,既没有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核,也没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建设办公宿舍楼1栋、仓库1栋、消毒车间1栋、硬化道路955.6平方米,都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被告市国土局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占用土地10818平方米全部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罚款324500元,该行政处罚行为对款额的认定确有错误,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兴旺公司诉被告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建设猪舍的占地并没有改变土地农用地的性质,应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不应承担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其建设的办公宿舍楼1栋、仓库1栋、消毒车间1栋、硬化道路955.6平方米属于农用地转用,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属非法占地,应承担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作出孝国土资执罚(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该决定第二项“对非法占用的10818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罚款”,将原告占用的所有土地认定为违法占地明显不当,应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第一,变更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孝国土资执罚(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改为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罚款。第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兴旺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是合法用地,不属非法占地,一审法院定性有误。上诉人创办的企业是养殖(猪)场,承包土地的流转获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其股东都是本村的农民,从业性质为畜牧业。由此,上诉人的企业正确定性应是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应定性为企业。就上诉人的企业名称而言,即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实质上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其所谓的办公地点设在原村办小学的楼房内,实际从事经营项目除养猪场之外,其他项目概未经营,当时的村委会为寻求招商引资的效果,方才建议粱石清的养猪场就取名叫实业公司,牌子大一点要发展业务,以引人注目,没有超越农业用地的范围。

第二,上诉人用地范围内硬化的道路不是上诉人所修建。硬化道路原本是桥西村修建的机耕路,后来属于林园场的公共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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