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上午,安徽广播电视台下属安徽华星传媒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县级)李潮洋涉嫌受贿一案,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杨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潮洋,1956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硕士研究生,系安徽广播电视台下属安徽华星传媒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涉嫌受贿罪,其于2015年8月被立案侦查。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潮洋在担任安徽广播电视台下属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负责人和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5万元。 本次庭审活动,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庭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徽广电下属华星传娱原总经理李潮洋涉嫌受贿案在淮南开庭审理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了李潮洋的五起受贿事实,均是以“剧本修改费”名义收取。分别是电视剧《三国》投资方杨某某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送给李潮洋10万元,电视剧《乱世佳人》投资方曹某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分两次送给李潮洋50万元,电视剧《文家的秘密》投资方瞿某某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送给李潮洋30万元;电视剧《老男孩》投资方邹某找李潮洋帮忙,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送给李潮洋15万元;电视剧《我的生活比蜜甜》投资方杨某某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送给李潮洋10万元,目的均是为了让安徽广播电视台参与投资并回购电视剧。在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安徽广播电视台期间,李潮洋因害怕被查,分两个时间退回113万元,并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向张苏州、赵红梅行贿及个人受贿问题。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潮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李潮洋拿所谓剧本修改费的行为,是在安徽电视台投资拍摄或者购买电视剧的过程中,公诉机关不否认李潮洋对相关的剧本进行了修改,这本就是他的工作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且为他人或者答应为他人又去谋取利益,依法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李潮洋对涉案的剧本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这不是他的工作职责,而是属于他的个人劳务行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更没有谋取利益的空间,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应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 本案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