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通过虚假出资成立空壳公司案件,被告人王清秀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清秀与被害人田某商量,共同投资在酉阳县酉酬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王清秀出资人民币900万元,田某以其妻冉某某的名义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田某实际出资了44万元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王清秀没有实际出资能力,向蔡某某借款10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王清秀向蔡某某支付16万元垫资费)。2010年1月26日,蔡某某分别以冉某某、王清秀的名义将人民币100万元、900万元转入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验资账户,2010年1月27日,该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1月28日,蔡某某将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通过王清秀个人账户转入自己账户。 后被告人王清秀于2012年9月1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在标准国际大酒店9013房间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清秀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