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2016年5月,三穗县检察院主动出击,到该县环保局查阅行政执法卷宗,从中发现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线索,并迅速监督该局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该县公安局经审查立案后,对姚某某实施上网追逃,进而及时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姚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向他人购得25吨废汞触媒,分别运往三穗县雪洞镇某村的杨某某家屋外和瓦寨镇某村冉某某家。然后搭建工棚和修建炼汞灶台,以土法炼汞,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2016年6月,三穗县环保局对姚某某炼汞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扣押废汞触媒原料3680公斤、氢氧化钠50公斤。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鉴定,姚某某购买的废汞触媒原料汞超标30.8-160.0倍,炼汞产生的废渣汞超标0.2-2.3倍,所采集的土壤中有六处汞浓度值超标0.5-273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