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入狱的史某某,在刑满释放三个月后再次盗窃,盗得一枚金戒指、一副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5073.00元。目前,青海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小炮团家属院被害人陶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外出之际盗得被害人陶某某放置在家中卧室衣柜内的一枚金戒指、一副金手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