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铁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陈铁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铁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5.0143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铁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铁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