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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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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薛斌、毛东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被告人李瑞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

被告人李瑞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柳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东辉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某某犯以非法储藏枪支、弹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

被告人陈某犯以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刘某、毛东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薛斌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军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陈军义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陈军义等人之间关系松散,没有明确的经济、政治目的,无组织性,内部没有纪律约束,所获得违法犯罪所得主要归属于个人,没有非法控制行业,没有保护伞,所以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第二起陈军义没有参与,且参赌人员使用的是赌场的钱,陈军义等人将赢赌场的钱拿走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没有甲基苯丙胺的具体含量,陈军义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对第二起承担责任;买卖、储存枪支第四起黄某某没有亲眼见陈军义将枪留到自己家中,第五起张某丙交出气枪不能确定为枪支,两枚炮弹形物质没有鉴定,所以第四、五起不应认定;开设赌场第五起没有证据显示是陈军义指使李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没有证据予以支持,陈军义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对该起承担责任;敲诈勒索第二、三、六起陈军义没有拿钱,第三起陈军义没有打人,只是催被害人还钱,第五起是洗浴中心的人找陈军义帮忙,卡是洗浴中心的人主动给的,第一、三、四、五、六起陈军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认定;寻衅滋事陈军义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第一起陈军义没有去,第三起陈军义不知道,没有参与,第四、五、六、十起在主观上没有故意,第四起不是事实,第五起陈军义没有打人,也没有让其钻狗笼,只是让其还钱,第六起陈军义没有打人,第五、六起因索债引起,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节轻微,第八、九、十、十二陈军义没有打人,第八、十起只有被害人陈述,以上均不应认定。

被告人李瑞涛辩解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其没参与,寻衅滋事第三起其没有持械去闹事,第四、十二起其没有打人。

被告人薛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薛斌等人形成的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薛斌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第一起薛斌没参与,公诉机关指控薛斌参与证据不足,第四起薛斌只是转了转,没动手,陈军义等人没有向刘某乙强行索要财物,且薛斌不知道刘某乙主动拿钱;寻衅滋事第二起薛斌去时已经结束,系从犯,第三起薛斌没有打架滋事行为,事出有因,第四起薛斌只是打了几下,未达到情节恶劣,不应定罪,第五起薛斌没在家,没有参与,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柳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王柳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王柳记没有参与获取暴利的犯罪活动,也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王柳记没有组织他人赌博,也没有获得抽头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王柳记只是中间人,没有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没有证据证明王柳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二起、第四起王柳记只是参与对刘某乙和郭某某的殴打,没有获得二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寻衅滋事第一起王柳记没有参与,没有证据证明王柳记受陈军义指挥并纠集他人到场滋事,不应成立,第三起王柳记没有到李某乙的电子游戏厅滋事,没有动手,是对方找事,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决王柳记无罪。

被告人沈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沈营等人的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沈营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目的、行为,不依附于组织;沈营只是在赌场参赌,没有在国际庄园和薛店薛集赌场帮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第三起时某某找陈军义是借钱,陈军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应成立,第四起没有人向刘某乙索要财物,且刘某乙给的6000元已经退还,沈营没有见刘某乙的钱,不应成立;寻衅滋事第一起证据不足,且沈营当时在住院,不认识陈军义,第二起证实沈营参与的证据不足,沈营没有参与打砸,第十二起情节轻微,沈营没有打人,沈营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并提供郑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证及病历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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