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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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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薛斌、毛东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二)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薛店镇薛集村农家乐园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沈营、郭法兰、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

(二)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薛店镇薛集村农家乐园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沈营、郭法兰、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数十名赌客,数次参与赌博,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三)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新村镇简朴寨饭店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陈某及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某、李静、胡蓉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数次参与赌博,时间长达数月。

(四)2013年12月4日至6日,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某甲、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老观寨农家乐园饭店一房间内,组织被告人陈某、张东阁、刁首领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参与赌博。

(五)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吴园等人在新郑市付庄王柳记的鱼塘组织人员以推饼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柳记为其提供赌博场地,期间抽头渔利5万余元。

八、敲诈勒索事实

(一)2013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刘某甲、闫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未向其交纳保护费为由,伙同被告人薛斌等人将刘某甲押至王柳记鱼塘,由王柳记对其殴打、威胁,之后敲诈其现金5000元。

(二)2013年2、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伙同被告人陈哲以被害人时某某开设饼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将时某某押至付庄王柳记的鱼塘,对其殴打、威胁,并逼迫其跳入鱼塘冰水中,对其进行折磨,以此手段敲诈时某某现金10000元。

(三)2013年3、4月份一天晚上,在新村镇简朴寨百家乐赌场内,因简朴寨饭店及赌场账目问题,被告人陈军义指使被告人沈营将被害人时某某押至新郑市乐谷酒店其租房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其现金23500元。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乙摆平事端,对方未表示感谢为由,指使被告人沈营、刘某将其押至付庄王柳记鱼塘,之后又指使沈营、刘某、薛斌、高阁、王柳记五人对其殴打,并跺入鱼塘中,又使用枪支威胁、恐吓。以此手段先敲诈刘某乙现金6000元,之后对刘某乙再次实施敲诈,因有人说情未遂。

(五)2012年3月下旬,唐某某以随身戴的玉坠不见为由,带领老婆、孩子到新郑市水云天商务会馆无理取闹,并对带班经理赵青园进行殴打,滋事数日。之后,被告人陈军义以摆平事端为由,敲诈水云天商务会所两张储值卡,价值4000元。

(六)2012年10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市付庄鱼塘,被告人陈军义伙同被告人王柳记等人以郭某某开设赌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对郭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多次敲诈被害人郭某某共计5000余元。

九、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6月份一天上午,为控制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树立黑社会威名,被告人陈军义指使被告人高阁、沈营、王柳记、吴园、刘某等人纠集三四百人在港区豫康门前街道上,持械、充场站队、游街滋事,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二)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为进一步实现对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的非法控制,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李瑞涛、沈营、薛斌、陈哲、高阁、吴园等几十人,到航空港区,携带铁锤强行闯入王某某开办的天雨动漫城,砸毁捕鱼机两台,并由吴园将动漫城内的一台主机搬走。

(三)201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瑞涛伙同高明奎(另案处理)携带管制刀具在郑州航空港区锦绣枣园李某乙的电子游戏厅中滋事,被举报后被行政拘留。4月18日,为泄私愤,被告人李瑞涛伙同王柳记、高阁、高明奎、薛斌等人到该游戏厅持械滋事,与对方发生冲突,将对方一辆摩托车砸毁后离开。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高明奎、高阁、薛斌以被害人李某丙在悠悠台球厅贩卖毒品为由,强行将其带至付庄王柳记的鱼塘,脱光衣服进行殴打,持续时间长达4小时之久。

(五)2013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军义为索要债务指使高阁、薛斌将被害人李某乙带到其在水岸嘉年华的租房内,之后,强迫其钻入狗笼内,对其侮辱、殴打。

(六)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新郑市国际庄园一间房间内,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刘某乙未能及时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强迫其尽快还钱。

(七)2014年3月份的一天,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冯某未办好事,欺骗自己为由,手持三角带对冯某殴打、训诫。

(八)2012年冬天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马某某未交赌场保护费为由,持刀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其头部打流血。

(九)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军义为控制组织人员,严明组织纪律,以李瑞涛私自对外贩毒为由,对李瑞涛、冯某殴打、训诫。

(十)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以陈哲在其赌场内捣乱为由,对陈哲进行殴打、训诫。

(十一)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被告人陈军义以刘某丙未及时来见他为由,对被害人刘某丙进行殴打,以示惩戒。

(十二)2013年7、8月份一天晚上,因被害人师某某不愿见陈军义,陈军义伙同李瑞涛、沈营二人在新郑华清园酒店,找到师某某后,对其殴打,以示惩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刘某、毛东辉、陈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路某某、刘某甲、时某某、李某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丙、赵某甲、左某某、冯某甲、高某甲、高某、贾某某、鲁某某、时某甲、师某某等人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枪支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所属种类、保护级别的鉴定书,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并提出如下量刑建议:

认为被告人陈军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判处十二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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