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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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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薛斌、毛东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被害人时某某陈述,2013年2、3月份,他在家附近的简朴寨农家乐园里开了一个麻将室,偶尔有人推饼,他每天通过朋友师某某转交给陈军义2000元,第五天陈军义领着陈哲到他开的麻将室,他按照陈军义要求上车,在车上

2、被害人时某某陈述,2013年2、3月份,他在家附近的简朴寨农家乐园里开了一个麻将室,偶尔有人推饼,他每天通过朋友师某某转交给陈军义2000元,第五天陈军义领着陈哲到他开的麻将室,他按照陈军义要求上车,在车上陈军义一直用拳头打他,他被带到付庄王柳记开的鱼塘的一个房间里,陈军义让他脱光衣服,后被带出去,让他光着身子跳到鱼塘(已结冰)捣开的窟窿里,他怕陈军义收拾只得服从,后陈军义让他出来,跟着进到屋里穿上衣服,陈军义问他开赌场五天为何不交钱,他解释钱已经通过师某某转交,要是师某某没给,他再给,陈哲按照陈军义要求拉着他回家,当时麻将室还有人,时某甲和跟着帮忙的某丙在,他赶紧凑了一万元钱递给陈军义,陈军义让陈哲接住。陈哲让某丙跟着进屋,他听到噼里啪啦的声音,应该是某丙被收拾。证人刘某丙证言与被害人时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刘某丙证实,他和时某某合伙在简朴寨开赌场,他们把保护费通过师某某交陈军义,但师某某好赌,师某某是否交了他们也不清楚,因二人没有及时交保护费,陈军义及陈哲就向时某某要钱并让陈哲收拾他。

3、证人时某甲证实,2013年2、3月份的时候,他在时某某开的赌场玩了大概四五天,后一天晚上,他们正在玩儿的时候,陈军义和陈哲(后来得知)进来,陈军义到赌场找到时某某就骂,还用拳头打时某某脸,陈军义打了几下,陈哲和陈军义把时某某拖到一辆车上带走。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陈军义和陈哲把时某某带回,他看时某某浑身打颤(后来知道时某某被扔到付庄鱼塘),陈军义进屋见水箱的钱没有了,就问谁把钱分了,他们一听很害怕,把分的钱和各自身上的钱拿出来凑够一万块。时某某把这一万块钱交给陈哲手里,陈哲就收了。不知为什么,陈哲和陈军义把刘某丙拉到房间,他听到骂人和打人的声音,刘某丙出来时,看起来打得不轻。当时在场的还有鲁某丙、时中民等人。证人鲁某丙、马某甲证言与证人时某甲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鲁某丙、马某甲均证实,时某某回来后给陈军义拿了一捆钱,听其说一万元。

4、证人师某某证实,2013年2、3月时某某在家附近开了一个赌场,因其没及时向陈军义交保护费就被陈军义的人带到付庄鱼塘被扔到冰窟窿里呆了几个小时。陈军义为了恐吓其他开赌场的人宣扬把时某某扔鱼塘的事情。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时某某、时某甲、刘某丙辨认陈哲、陈军义情况;陈哲辨认伙同陈军义殴打并敲诈勒索时某某的作案地点。

(三)2013年3、4月份一天晚上,在新村镇简朴寨百家乐赌场内,因简朴寨饭店及赌场账目问题,被告人陈军义指使被告人沈营将被害人时某某押至新郑市乐谷酒店其租房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其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沈营供述,2013年3、4月的一天,他在赌场替陈军义算账收钱,一天晚上赌场结束,他算完账发现有23500元对不住,这个钱应该是师某某输掉的钱,但是师某某跑了,也不接电话,因为时某某和师某某关系很好,他问时某某怎么补上,时某某不说话,他就给陈军义打电话汇报情况。他按照陈军义要求带时某某去乐谷,在陈军义的房间,时某某还是说钱是师某某输了,和其没有关系,陈军义给师某某打电话,师某某电话关机,陈军义就更生气,用脚跺时某某,并称哪怕坐地生金也得把场子上赔的钱补上,时某某估计是怕挨打,就打电话联系人,后鲁某丙同意借钱,时某某把鲁某丙送来的两万元钱给了陈军义才走。

2、被害人时某某陈述与被告人沈营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害人时某某陈述,陈军义要求他赶紧把钱拿出来,他把鲁某丙送来钱给了陈军义,他们两个就一起走了。因陈军义是混黑社会的,他不给钱怕陈军义会对家人有不利。

3、证人鲁某丙证实,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时某某电话通知他给其送来2万元,否则会被打死,他筹集后送到乐谷酒店见给时某某时见其被打。

4、证人师某某证实2013年2、3月的一天晚上,他在简朴寨的百家乐赌场玩,他拿赌场的码输了一万多,当天赌场也输钱了,结束时沈营说账差二万对不住,非让时某某把钱拿出来,时某某不同意,沈营就把这件事告诉陈军义,后时某某和沈营去乐谷酒店找陈军义,他因为怕事就溜走了,时某某电话通知他找钱送到乐谷,他怕事,也怕陈军义收拾就把电话关了,后来听说时某某从别处借了二万元给陈军义,为此时某某非常生他的气。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乙摆平事端,对方未表示感谢为由,指使沈营、刘某将其押至付庄王柳记鱼塘,之后又指使沈营、刘某、薛斌、高阁、王柳记五人对其殴打、威胁、恐吓,并跺入鱼塘中,以此手段敲诈刘某乙现金6千元后退还,对刘某乙再次实施敲诈因有人说情而了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沈营供述,大概2012年11、12月份一天晚上,他按照陈军义要求去新郑市乐谷酒店,到陈军义的房间看到陈军义和刘某乙在争吵,他和刘某按照陈军义要求带着刘某乙去王柳记鱼塘,他们到王柳记鱼塘时候,王柳记看他带的人是谁并询问情况,他告知是陈军义说事,王柳记就用铁锹把砸了刘某乙几下,他和刘某也一起打了刘某乙几下,后薛斌、高阁和另外一个人从车上下来,称是陈军义让过来的,薛斌不知道问了刘某乙一句什么话,刘某乙说等陈军义过来再说吧,薛斌把刘某乙跺到王柳记的鱼塘里,高阁从后备箱里拿出来一把枪(黑色的玩具枪)对着刘某乙,刘某乙就按照要求往鱼塘里面走,后他把刘某乙拉上来,刘某乙从湿了的衣服口袋里还拿出大概2000元,让他向陈军义求情,但他们几个都没有接这钱,后他们按照陈军义要求回乐谷,薛斌、高阁没怎么停就走了,房间里剩下陈军义、刘某乙、刘某和他,陈军义和刘某乙说了会话就让刘某乙离开了,后刘某乙不知道托谁给了陈军义几千块钱,可能是陈军义嫌钱少,陈军义让他把钱扔给刘某乙,他把钱退给刘某乙,刘某乙想让他帮忙说情,后来刘某乙不知道找谁说了这个事情,陈军义不让他再去找刘某乙的事情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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