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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哲、薛斌、毛东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审刑事判决书(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在对被告人李瑞涛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非法持有毒品和抢劫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本院在对被告人李瑞涛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非法持有毒品和抢劫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薛斌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部分寻衅滋事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3、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柳记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沈营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开设赌场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高阁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吴园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抢劫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哲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敲诈勒索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蔡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非法储存枪支、弹药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毛东辉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对寻衅滋事行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抢劫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开设赌场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军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瑞涛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柳记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薛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园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哲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量刑建议过高;对被告人陈军义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瑞涛抢劫罪、被告人高阁抢劫罪量刑建议过低;对其他被告人的其他罪名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新刑初字第172、312、6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军义、王柳记、高阁所判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军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9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薛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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