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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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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修良、胥某某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1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执行一庭庭长期间没有执行过王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枣集法庭没有任何人给其说过此案,执行一庭也没人参与执行此案。这个案件文书编号是立案庭编的,但是材料没有转到执行

1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执行一庭庭长期间没有执行过王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枣集法庭没有任何人给其说过此案,执行一庭也没人参与执行此案。这个案件文书编号是立案庭编的,但是材料没有转到执行一庭,这个编号目前在执行一庭还空着。经其辨认,其确认没有见过本案这个(2012)鹿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鹿邑县法院执一庭书记员、证人翟胜林证实的内容与此一致。

1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鹿邑县法院的公章一般是承办人自行加盖的。经其辨认,确认王某某诉刘某某一案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上的公章像是鹿邑县法院的,但不是其盖的。

20.证人皇某某的证言,证实没有人给其汇报过王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及其执行情况。同时证实2012年胥敬友去北京给其请过假,具体去干什么其不清楚。经其辨认,其确认没见过本案这个(2012)鹿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

2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其在张某某、孙某某案所作证言同。

22.证人韩某某(鹿邑县法院法警,下同)的证言,证实其没有执行过王某某诉刘某某的案件,不知道谁把其名字打到这份裁定书上了。经其辨认,其确认从来没有见过侦查机关向其出示的这份(2012)鹿执字第30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2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王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但经其辨认,其确认该案的开庭笔录是朱修良提供的样本,让其抄写的,笔录上的指印和“王某某”、“刘某某”的签名都不是其所为。

2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其第二次与朱修良一起去北京的情况。其证言称: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准备去北京的那个公司面试,正好我父亲也要去北京出差,我就和我父亲朱修良、女朋友潘某某还有上次和我父亲一起去北京出差的那个同事一起从郑州坐火车去了北京。到北京后我们就找了个酒店住下了,当时是开了两个房间。这次我们在北京也就两天的时间,后来和我父亲一起回的鹿邑。因为我父亲这次去北京出差少拿了份啥手续,回到鹿邑后他让我送到北京去了。当时还有个人跟我一起去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们是一起从郑州坐飞机去的,到北京后我把带去的手续交给了那个同去的人,我父亲是这样安排的。2012年底我父亲让我去北京找人要酒款去了,那个人和陈某某住一个院,这次去没有要到钱。

2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康秀梅往其农行折子上打过两次钱,每次1万,共计2万元。

26.证人刘某某(刘某某之父)的证言,证实其以其子名义卖房的有关情况。其证言称:该房子是我以我儿子刘某某的名字买的,2012年我经手以4200万元的价格给卖了,当时谈好我实得4200万元,其他费用都有买方缴纳。卖出这处房产之前,我和刘某某与王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到河南省鹿邑县法院参加过诉讼,房产过户全部委托给中介办理,办理过户我和刘某某都没有去过朝阳房管局。经其辨认,其确认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未出租声明”、“无共有权人声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上面的“刘某某”均系其本人签字。

2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的有关情况,经其辨认,其确认(2012)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审判一审卷宗正卷卷宗材料里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签的。其证言称:2012年10月份,我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7至18层4单元1902号的房产。是以4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另外我又支付了200万元的中介费和代缴税费,这4200万元是一次性转的。房产过户什么的全部都是通过中介做的,中介公司的名字叫思源地产中介,我什么都没有管。我和刘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到过鹿邑县参加过诉讼,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也没有见到法院的人员。

28.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其和赵某某让朱修良办理王某某、刘某某虚假诉讼案以及朱修良、胥某某来京执行该房产过户的有关情况。其证言称:办完昌平的那栋房子过户之后大概一个月的时间,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朱修良联系办理朝阳的一栋房子的过户手续,订金也给朱修良转过去了,唐某某也给买卖房屋的双方说好了,现在朱修良说办不成了,让我和他一起去趟鹿邑找找朱修良。当天晚上我就和赵某某、赵某某一起开车去了鹿邑。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到了朱修良家,赵某某问朱修良为啥办不了,朱修良说这一个时间太短了办不了,不过另外一个朝阳的能办。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一次赵某某让朱修良办了两个房子过户。吃完中午饭之后我们就回北京了。又过了二十多天,朱修良和他那个姓胥的同事还有他的大儿子朱振和朱振的女朋友一起坐火车去北京办理朝阳那套房子的过户手续,当时是唐某某和陈浩接待的,他们住在朝阳法院附近了。赵某某说一开始没有办成,他弟弟赵某某还和朱振一起坐飞机回来补的手续,之后又飞回北京办的过户手续。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朱修良的儿子朱振去找赵某某要朱修良帮助办理朝阳区那套房子过户手续欠的十万元钱,赵某某不给,当时他们吵了起来,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朱振和他吵起来了。我到赵某某屋里把朱振劝到我屋里,问朱振办理朝阳区那套房子过户手续赵某某还欠多少钱,朱振说还欠十万。朱振想让赵某某打个欠条,后来欠条也没有打。

29.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其与唐某某让朱修良办理王某某、刘某某虚假诉讼案以及朱修良、胥某某来京执行该房产过户的有关情况。证实办理该起虚假诉讼朱修良收受其贿款2万元。其供述称:第二次也是先给朱修良付了2万元钱的定金,钱也是给陈某某借的,我给陈某某的媳妇出了侦查机关出示的这张欠条。这次借的2万元钱我没经手现金,直接由陈某某的媳妇打到朱修良提供的账号上了。当时办理朝阳区这个判决我和朱修良谈的是办好之后给朱修良13万元,我给唐某某说过之后,唐某某也同意办好房产过户之后付给朱修良13万元。这个事朱修良说收过定金20天就能办好,但过了一个月还没办好,我和陈某某等的着急了,就和陈某某一块开车到鹿邑朱修良的家。朱修良说都办好了,但还得再加2万元钱,得给他15万元。我不愿意,朱修良说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你就滚蛋。为了把事办成,我当时没有和唐某某商量就答应朱修良了。然后我和陈某某就先回北京了。过了有两天左右的时间,朱修良就和他的家人还有上次那个高高瘦瘦的男法官一块到北京了。因为这套房子在朝阳区,唐某某就安排他们住在了朝阳区的一个酒店里了,第二天,我就找个车带着朱修良和那个高个法官去了朝阳区房管局。当时也是唐某某在朝阳区房管局等着,后来朱修良就和那个高个法官去办的过户手续。在朱修良和那个法官在朝阳房管局办手续的时候,我给唐某某说朱修良又临时加价了,总共要25万元钱。唐某某随后就给他一个朋友打了电话,我也不知道是给谁打的,挂了电话后他就同意了。这次去办手续当天也没有办成,好像是缺了啥手续,得回鹿邑补。我因为有事就让我弟弟赵宏伟跟朱修良他们一起回的鹿邑。在鹿邑补好手续后,我弟弟赵宏伟和朱某某一起又把手续送到了北京。办好这个事,唐某某转给了我25万元钱,是转到我招商银行的卡上了。因为我当时手头紧,等着用钱,才没给唐某某说实话。就给了朱修良2万元,这2万元还不是我直接给他的,是陈某某的媳妇付他的那2万元定金。后来唐某某把25万元转给我之后,我取出钱还给了陈某某2万元。因为自从上次朱修良骂过我,我就比较生气,再加上我收到唐某某的那些钱后都用于还账了,也没钱再给朱修良了。朱某某在2012年底、2013年年初的时候,跑到北京来找我要钱,说还欠他们十多万元钱没给。我说我没钱。然后给陈某某打电话让他把朱某某劝走了。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把这些钱给朱修良。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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