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办理过贾某某诉任某某一案,也没有做过本案的记录、撰写过本案的法律文书,不认识也没听说过贾某某、任某某这两个人。经其辨认,其确认对(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一审卷宗内的所有内容均不知情,看卷内调查笔录、口头裁定的书写笔迹是朱修良写的。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对贾某某诉任某某一案的签字审批情况。经其辨认,其确认立案审批表领导批示栏的名字是其所签。其证言称:我当时审查时,看到起诉状上被告的居住地是鹿邑,从形式上符合民事受案范围,就签了字。之后的审判、判决与执行情况没有人向我汇报过。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贾某某诉任某某案的立案过程。经其辨认,其确认该案立案审查表上的名字是其所签,卷中送达证的名字不是其所签。其证言称:贾某某诉任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是朱修良拿着签过同意立案的审查表及其他手续过来的,我看程序合法就签了。我没有和朱俢良一起办过案。立案庭从来就没有办过送达。 11.证人李某某(鹿邑县法院信访室副主任)的证言,证实自己没有参与办理过贾某某诉任某某一案。经其辨认,确认(2013)鹿执字第3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是其填写的。 12.证人朱某某(枣集法庭人民陪审员)的证言,证实其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某诉任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经其辨认,其确认(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一审卷宗第6页的送达证送达人一栏“朱国印”三字不是其签写,卷内两份民事裁定书上“人民陪审员”署名处不知道是谁写的其名字。 13.证人厉某(鹿邑县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与朱修良一起办理过贾某某诉任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也没有给贾某某送过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须知。经其辨认,其确认(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一审卷宗第5页的送达证送达人一栏“厉慧”二字不是其签写,卷内两份民事裁定书上“人民陪审员”署名处不知道是谁写的其名字。 14.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了其购买本案所涉房产的过程和房产过户、纳税以及购房前与任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到鹿邑县法院参加过诉讼等情况,同时对侦查机关出示的(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审判一审卷宗正卷的诉讼材料进行了辨认,确认该卷宗诉讼材料里面的签名均不是其所签写,也没有收到或见过这几份(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裁定书、(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鹿执字第368号执行裁定书。其证言称:2013年放暑假的时候,我想在北京买套房子,选择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中介,由于资金有限选了一套最小的,就是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10号楼16层19A这处房产,经过中介公司与原房主任某某交涉后最终交易价格是385万元,后来也如数支付了购房款。在房屋过户之前一共支付中介公司各种税费60万元和中介费103950元。60万元税费是我分几次转给中介公司主管经理赵伟丽让她帮我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上面贾某某的名字是我签的。2013年8月份的一天,赵伟丽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北京办理过户手续。在北京海淀区房管局门口我见到了原房主任某某和她丈夫马宏伟。我们以前都不认识,也没有与任某某他们合伙经营过生意,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更没有与任某某签过卷内这份以物抵债协议书。在办理这处房产过户的过程中我没有见到法院的工作人员,赵伟丽也没有给我说过要采取诉讼判决的方式进行房产过户。我没有到过河南省鹿邑县法院参加过任何诉讼,也没有向该院提交过诉状起诉任某某,更不用说撤诉了。我没有向鹿邑县法院申请过将任某某这套房产过户到我名下的执行案件。 1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任某某于2013年七八月份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10号楼16层19A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385万元的交易价卖给蒙古人贾某某,贾某某支付了该笔购房款,当时与贾某某协商好的中介费和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买方缴纳。印证了贾某某关于以前双方互不认识,也没有合伙经营过生意,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更没有签过卷内这份以物抵债协议书的证言。经其辨认,确认侦查机关向其出示的编号为03213000036119的链家地产签约文件合订本复印件内容真实。其证言称:任某某没在河南省鹿邑县办理过暂住证,也没有去过鹿邑参加诉讼,办理这套房产过户过程中没见到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也不认识朱修良。 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链家房地产中介工作期间做过贾某某和任某某房屋买卖的业务,当时任某某房产协议价是385万元,当时双方签订的有合同。贾某某看过房子之后,其才知道贾某某是内蒙人,不具备购买资格。其按照在海淀区房管局收到的一张名片上的电话打给一个叫唐某某的人,对方说能办。之后其将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发给对方。贾某某向其缴了60万的各种代办税费的钱,其全部打给唐某某了。2013年8月20日在海淀区房管局办过户手续时其见到了唐某某,当时与唐某某一起去的有几个人,哪一个是法院的其不知道。 17.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2013年朱修良等到北京办理贾某某、任某某房产过户的有关情况。其供述称:办理完朝阳那处房产过户手续以后隔有半年多时间,我听赵某某说,朱修良还用上面的方法帮他办理过一处房产过户。当时是赵某某来鹿邑接的朱修良,朱修良的妻子和另外一个人也去了。这个人我原来没有见过他。办事期间朱修良等人还去天津玩了几天。这个事他们一开始瞒着我不让我知道,后来办理过户时朱修良和赵某某一起去我租房的地方时我才知道他们又去办这类事去了。办好过户后赵某某开车将朱修良他们送回了鹿邑。这一次给朱修良多少钱我不清楚。 18.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其与唐某某让朱修良办理贾某某、任某某虚假诉讼案以及朱修良、韩某某来京执行该房产过户的有关情况。证实办理该起虚假诉讼朱修良收受其贿款6万元。其供述称:2013年的时候,唐某某给我联系说有一个房子过户比较急,让问朱修良能不能办理。我就问朱修良,朱修良说没问题,但得给他6万元钱。随后我给唐某某说朱修良要8万元钱,唐某某也同意了,并把海淀区需要过户的房本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发到我的邮箱里了。我又转发给了朱修良。朱修良说这次得先给他钱。我记不清先给了朱修良1万还是2万元定金,朱修良才同意做。大概过了20天左右,朱修良联系说办好了。我到鹿邑见到朱修良后,朱修良说有了上次那件事,这次需要把钱先付完。我说我没带那么多钱,记不清是又给了朱修良1万还是2万元钱了,反正是这次在去北京之前我总共是先给了朱修良3万元钱,朱修良才同意去的。随后我就开着车拉着他们去北京了。朱修良把海淀那处房产的过户办成之后,我又开车把朱修良他们几个人送了回来。到鹿邑后朱修良给我要那3万元的尾款。我就和朱某某一起到鹿邑的农行网点用我的招行卡取出了2万元钱交给了朱某某。当天我又通过手机银行从我的招行卡上给朱修良的妻子的账户转了1万元钱。在办理第三起虚假诉讼过程中我总共付给了朱修良6万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