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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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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人郑道谦的辩护人曾建国、胡威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道谦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不能成立。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共同故意。2、被告人郑道谦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3、

被告人郑道谦的辩护人曾建国、胡威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道谦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不能成立。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共同故意。2、被告人郑道谦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3、退一步讲,即使郑道谦的行为构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并非主要实施人,其在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公诉机关指控郑道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缺乏合法的证据,依法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郑道谦涉嫌实施七起敲诈勒索犯罪,但公诉机关据以指控郑道谦实施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

被告人李金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异议,但对参与阻挠泌阳县执法局不让被告人周明健违法建房,该房被拆除后,参与到泌阳县人民政府讨个说法这一事实表示认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七起(按起诉书顺序:第一起:敲诈高店乡政府50000元;第三起:敲诈泌阳县民政局7900元),涉案金额57900元,均有异议。

被告人李金荣的辩护人陈将的辩护意见: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起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李金荣在冲击国家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并有阻止事态扩大的行为,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荣犯敲诈勒索罪,其所涉及的内容:1、起诉书第一起:高店乡的敲诈案,李金荣也只是起从属作用,是一般参与者。在此次案件中,建房者王X只是与刘XX联系,刘XX与赵书法联系的,李金荣是别人通知去的,是一般的参与者,也没有接钱,只是收到别人给的钱,应从轻处罚。2、泌阳县民政局敲诈案中,我们认为此案不成立。因为咱们国家对艾滋病人实行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国家只是免医疗费、检查费等,但是关怀也只是关怀。因为他们得了艾滋病后,生活上已经绝望,心情已跌到谷底,加上社会的歧视,只有物质上的得到才能对他们的精神给予安慰。他们每次到民政局,写出申请救助,经局长审批后,才给50元到300元,在二年多的时间内,李金荣共申请了28次,才给6500元,我们认为这不能算是敲诈,连敲诈的起点犯罪1000元-5000元就不够。公诉机关指控犯有该罪缺乏相关的证据,就是民政局的说明中,也没有指明李金荣使用了什么方法敲诈,只是说“有的”“有的”,没有确凿的证据,对一个艾滋病进行犯罪定性,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对这些艾滋病人进行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明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持异议,表示认可。

被告人周明健的辩护人宋伟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明健在所建房子被拆除的当天晚上,明知赵书法等人第二天要去县政府“讨说法”,但为达到自己最终能建房的目的,对赵书法任何“讨说法”采取了放任态度,律师会见时又表示认罪。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周明健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持异议。但是,对周明健的行为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规定量刑。理由如下:一、本案的被告人赵书法,在买菜时,听周明健对别人说因住房没有批准手续一直没建,赵就主动向周询问不能建房的理由,当得知邻居阻拦和无准建手续后,就表示“我可以找人帮他盖起来(赵书法供词)”。后来,周明健为了建房,在整个建房活动中,一切由赵书法策划,听从赵书法的安排,处于被动的服从地位,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周明健没有直接聚众和参与冲击国家机关。三、在庭审中,周明健当庭表示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明健平时表现好,之前没有违法记录,由于见别人没有批准建房手续就能建房,巧遇赵书法要热心帮助,就轻信了赵书法能承诺。房子没有建成,自己反身陷囹圄。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痛定思痛,深为自己的无知而悔恨,有改过自新的决心。这次是初犯、偶犯,是本案的从犯且是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直接组织和参与冲击国家机关。建议合议庭在确定对周明健的量刑时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判处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玉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六起(按起诉书顺序:第一起:敲诈高店乡政府50000元;第二起:敲诈泌阳县卫生局15000元,第八起:敲诈泌阳县仁济医院6000元;第十一起:敲诈方圆石材厂12000元;第十二起:敲诈付庄派出所干警李XX5000元;第十三起:泌阳县付庄乡政府53000元),涉案金额141000元,均有异议。

被告人陈玉合的辩护人张远的辩护意见:一、认定被告人陈玉合、郑道谦在县医院收取高店乡政府5万元的证据不足。能够证实陈玉合、郑道谦收取高店乡政府五万元的,是高店乡政府土管所和房管所的工作人员李XX和李XX及刘XX。可对收取五万元的事实,二被告人均予以否认。既然李XX和李XX及刘XX均称是在县医院的摄像头下面给被告人陈玉合、郑道谦二人五万元,那么为什么不调取监控录像呢?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玉合参与了卫生局的敲诈。在本案证据之中,除了泌阳县卫生局出具的泌阳县艾滋病人特困群众大病救助资金领款一览表中,显示有陈玉合的名字,被告人陈玉合领款15000元外,其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陈玉合参与了卫生局的闹事行为。三、被告人陈玉合在付庄乡政府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敲诈数额。在卷宗中就付庄乡政府被告人陈玉合的款的骗局之中,有部分是领款单,有一部分是借条或借款条,即是借条那么在乡政府与陈玉合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陈玉合有偿还的义务。借款部分不应当认定为陈玉合的敲诈数额。四、起诉书的第八起在仁济医院,不应当认定由陈玉合参加。庭审中郑道谦否认陈玉合参加了,赵书法称记不清了。被告人陈玉合供述就不知道怎么回事?李金荣证虽2014年11月28日的供述中称,“我知道陈玉合、郑道谦和郑道谦的老婆在仁济医院”,但她并没有说清陈玉合在那里做了些什么?李金荣的供述只是一份孤证,不应当采信。另外,根据2015年5月15日的质证笔录内容看:一、公安局关询问马辉显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适用。二、李锐的询问记录部分内容不属实。综上几点,请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给被告人陈玉合一个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周明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