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周明建、陈玉合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是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书法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郑道谦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周明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五、被告人陈玉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8100元(被告人赵书法195200元、被告人郑道谦95900元、被告人陈玉合47000元)予以追缴。 上述一至六项中所涉及的罚金及非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