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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根据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周明建、陈玉合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是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周明建、陈玉合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是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书法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郑道谦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周明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五、被告人陈玉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8100元(被告人赵书法195200元、被告人郑道谦95900元、被告人陈玉合47000元)予以追缴。

上述一至六项中所涉及的罚金及非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