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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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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10、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郑道谦在享受艾滋病的政策待遇之外向付庄乡政府提出索要额外钱财的要求,乡政府不同意,郑道谦就以到市、� ⒈本┥戏梦谜┫缯纸穑颐糠旯矣兄卮蠡嵋椤滩』疃盏忍厥馐

10、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郑道谦在享受艾滋病的政策待遇之外向付庄乡政府提出索要额外钱财的要求,乡政府不同意,郑道谦就以到市、省、北京上访为要挟,敲诈乡政府现金,且每逢国家有重大会议、艾滋病活动日等特殊时期,郑道谦就以上访为由敲诈乡政府现金,付庄乡政府为我县信访稳控大局稳定,迫不得已给郑道谦现金,截止案发为止,郑道谦共敲诈付庄乡政府现金12900元。

11、2013年福建人蓝XX、何XX在泌阳县付庄乡乔岗投资建方圆石材厂。2014年4、5月份,被告人陈玉合以方圆石材厂门前的村村通公路为其管理为由,多次用货车、垒水泥墩拦堵方圆石材厂门前道路,不让石材厂拉运石块的车辆通行,向方圆石材厂索要钱财。方圆石材厂为使石材厂能够正常生产,从2014年6月份开始,陈玉合共向方圆石材厂索要12000元钱。

12、2014年6月17日,因一开往驻马店途径付庄的客车经过时将水溅到被告人陈玉合的亲戚李X的身上,双方发生争执后到付庄派出所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陈玉合到派出所无理取闹,并辱骂客车司机,派出所民警李XX、赵XX劝阻陈玉合离开派出所,陈玉合不听劝阻,反而欲坐在派出所门口,李XX将陈玉合抱住,陈玉合就扬言派出所民警打人。后,陈玉合到县政府及县公安局反映李XX打人,并敲诈李XX钱财,否则将继续上访。李XX为使我县稳控大局稳定,不使陈玉合上访,给陈玉合5000元钱。

13、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陈玉合在享受艾滋病的政策待遇之外向付庄乡政府提出索要额外钱财的要求,乡政府不同意,陈玉合就以到市、省、北京上访为要挟,敲诈乡政府现金,且每逢国家有重大会议、艾滋病活动日等特殊时期,陈玉合就以上访为由敲诈乡政府现金,付庄乡政府为我县稳控大局稳定,迫不得已给陈玉合每月2000元钱,截止案发为止,陈玉合共敲诈付庄乡政府5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1、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周明健、陈玉合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书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六起(起诉书第一起:敲诈高店乡政府50000元;起诉书第二起:敲诈泌阳县卫生局61000元;起诉书第三起:敲诈泌阳县民政局12100元;起诉书第四起:敲诈铜峰灯饰老板乔XX15000元;起诉书第五起:敲诈泌阳县交警大队10万元;起诉书第六起:敲诈官庄镇政府45200元),涉案金额244100元均有异议。

被告人赵书法的辩护人郭书魁的辩护意见:一、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书法触犯我国《刑法》第290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此被告人赵书法当庭表示认罪,也认识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罪在处理时,被告人赵书法有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1、被告人赵书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赵书法主观恶性小;3、当天下午四时县信访局领导王强同赵书法对话后,赵书法立即组织、劝说到县政府院内的立即撤离;4、被告人赵书法和其他人员没有阻碍交通秩序,他们是从县政府侧门进入的,他们给县政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摔坏了一些办公用具,但没有对政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上述事实,在对被告人赵书法量刑处罚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书法所犯敲诈勒索罪,根据指控事实,所涉及被告人赵书法六起均存在一些特殊原因,特定事件,当事人所获取的救助、生活费及赔偿款,不能认定为犯罪。具体按起诉书的编号为:1、起诉书第一起:对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中旬,因高店乡高店街东边的王X盖房子之事,被告人赵书法参与了,但他不是组织者,他仅是一般雇用人员,指控敲诈高店乡人民政府5万元,被告人郑道谦当庭否认此事,被告人赵书法又不知道,仅凭高店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所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敲诈勒索数额应推定疑罪从无。2、起诉书第二起:尽管被告人赵书法没有感染上结核病,但是其妻子苏XX在护理赵书法的过程中也感染上结核病,所以被告人赵书法等人要求价差、复查是合理要求。对于卫生局对艾滋病人特困群体大病救助给赵书法的61000元是全县范围内排查21位艾滋病特困群体大病救助资金其中之一,是县领导审查批准的,不能构成犯罪。3、起诉书第三起:被告人赵书法敲诈勒索犯罪数额12100元,这是泌阳县民政局按照文件标准给付的,是历年数次拨付的,此临时救助款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4、起诉书第四起,是因其侄女在铜峰灯饰门市部,同老板乔XX发生争执,乔XX殴打了赵书法,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园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乔XX自愿赔偿赵书法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000元,此起事件根本构不成敲诈勒索罪,是一般民事伤害案件。5、起诉书第五起:是泌阳县交警大队协警陈XX殴打了赵书法,经花园派出所出警处理,公务人员违法,泌阳县交警大队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且泌阳县交警大队已作出了处理意见,双方对此意见已履行完毕,此事件更构不上敲诈勒索罪。详见卷宗P90-95页。此起事件,公安机关作为控告方,没有全面的收取证据,对花园派出所出警记录,视听资料,均没提取,仅提取了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理意见。6、起诉书第六起:对于公诉机关出示侦查机关对贾铁柱的证明及驻财办(2012)39号、驻财办社(2012)27号文、驻民文(2013)12号文、2012年官庄镇艾滋病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官庄艾滋病人员名单、官庄镇2015年第二季度农村低保备案没有异议,但对侦查机关对贾铁柱的询问部分有异议:主要是问“2013年以来赵书法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乡政府索要现金45200元”,这种先入为主的询问,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而赵书法领取救助的困难补助款并非索要,而是政府为特困户的困难救助金及经济救助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其中包括危房改造款,并有豫建村镇(2012)16号文。再者,其中10200元是民政困难救济款。还有四个条13000元领条,不是赵书法本人签字领取。所以赵书法在官庄乡政府领取的45200元款数额不属实,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数额。

被告人郑道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异议,但对参与阻挠泌阳县执法局不让被告人周明健违法建房,该房被拆除后,参与到泌阳县人民政府讨个说法这一事实表示认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七起(按起诉书顺序:第一起:敲诈高店乡政府50000元;第二起:敲诈泌阳县卫生局61000元;第三起:敲诈泌阳县民政局7900元;第七起:敲诈朱XX16000元;第八起:敲诈泌阳县仁济医院6000元;第九起:敲诈贾XX42000元;第十起:敲诈付庄乡政府12900元),涉案金额182900元均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