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起诉书第一起:泌阳县高店乡人民政府被敲诈勒索案,由于被告人郑道谦、陈玉合对敲诈收取泌阳县高店乡人民政府现金五万元不予认可,仅有被害单位两个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被害单位的证明,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敲诈五

起诉书第一起:泌阳县高店乡人民政府被敲诈勒索案,由于被告人郑道谦、陈玉合对敲诈收取泌阳县高店乡人民政府现金五万元不予认可,仅有被害单位两个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被害单位的证明,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敲诈五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起诉书第三起,泌阳县民政局被敲诈勒索案,由于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李金荣从2012年4月起至案发,即2014年10月份,相隔两年多,分多次领取的救助款,且每次领取救助款,都是经过审批的,所以,该起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各被告人患有爱滋病,在享受国家政策补贴情况下,因生活困难,又多次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补助,数额不大,经过政府认真审查,被告人没有使用威胁等不当手段,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的犯罪,由于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起诉书第四起,乔XX被敲诈勒索案;起诉书九起,贾XX被敲诈勒索案;起诉书第十二起,泌阳县公安局付庄派出所被敲诈勒索案,由于这几起具有民事纠纷的因素,所涉案被告人敲诈勒索主观故意不明确,构不成敲诈勒索的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乔XX被敲诈勒索案、贾XX被敲诈勒索案、泌阳县公安局付庄派出所被敲诈勒索案,由于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对公诉机关所起诉的13起敲诈勒索案中,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的起数如下:

起诉书第二起,泌阳县卫生局敲诈勒索案。

2012年8月份,被告人赵书法、郑道谦、陈玉合因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传染科住院期间怀疑被传染上结核病,就到泌阳县卫生局索要钱财,卫生局不给钱,郑道谦就将做饭的厨具拉到卫生局一楼大厅,扬言不给钱就住在卫生局不走,卫生局迫于无奈,以艾滋病人特困群体大病救助资金的方式给赵书法61000元、给郑道谦61000元、给陈玉合15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泌阳县卫生局的控诉

2012年6月26日至7月3日,我县以郑道谦、赵书法为首的多名艾滋病人到卫生局上访,提出一些不合规、不合理的要求,在不予答复的情况下,被告人郑道谦就将做饭的厨具拉到卫生局一楼大厅,扬言不给钱就住在卫生局不走,卫生局迫于无奈,以艾滋病人特困群体大病救助资金的方式给赵书法61000元、给郑道谦61000元、给陈玉合150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马XX的证言,其内容为:我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的科长,具体负责泌阳县结核病的预防治疗工作。2012年8月份,赵书法、郑道谦等人以在县医院感染上结核病为由到卫生局闹事,经了解,当时在县医院传染科有一个名叫褚秀志的艾滋病患者因为艾滋病与结核病并发死亡,这引起了一部分艾滋病患者的恐慌,经做检查,当时赵书法没有检查出感染过结核病,郑道谦感染过结核病,陈玉合曾经感染过结核病但不是这次感染上的,当时经检查发现感染过结核病的还有屈海洋、苏XX、王拴柱三人,卫生部门已承诺给他们免费发药免费治疗,当时已经给他们发药了。另外,艾滋病患者本身抵抗力就比正常人低的多,所以这几个艾滋病患者在县医院感染上结核病只是有这种可能,但不能确定就是在县医院感染上的。

3、书证

泌阳县艾滋病人特困群体大病救助资金领款一览表和领款单(证据材料卷第三卷第45页至第49页)。

4、三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书法供述:县医院安排我们和结核病人住在一起,结果我们的有些人感染上了结核病,我妻子在医院伺候我,也感染上了结核病,我觉得县医院应该赔偿我们。

被告人郑道谦供述:同被告人赵书法的供述。

被告人陈玉合供述:我就没有要钱,当时我在住院。

起诉书第五起: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敲诈勒索案。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赵书法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带着李XX行至泌阳县北环路与官庄路口时,在此维护秩序的交警大队协警陈XX示意其停车检查,赵书法继续行驶直至毕沟二桥北头,停下车,并辱骂、激怒陈XX,继而发生争执、撕扯。赵书法以艾滋病特殊身份多次到县政府、驻马店市上访,并以其受伤为由敲诈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金十万元钱。李XX敲诈36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赵书法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